导语
近日,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建平律师、马珂律师共同承办的一起职务侵占案,经过多次高效沟通与庭上的专业辩护,法庭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成功变更罪名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实现当事人自由刑、财产刑、违法所得退还额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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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化名)系某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在湖南省B市经营快递运输业务。2010年,张某与上海某大型快递公司A公司达成加盟协议,随后以A公司加盟商的名义在B市从事快递经营,经营内容包括当地快递的承揽以及派送工作。其间,A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维持市场优势,下达专门的补贴政策规定:加盟商在A公司规定的“未开通网点地区”(即月派送量不足600单的地区)范围内派送快递的,可享受来自揽件人基础派件费之外的每单3元的额外补贴,张某所经营的B市范围内有不少地区均系“未开通网点地区”,因而符合该补贴的领取条件。之后,为维持该补贴的获取,张某一直将每月上报至A公司系统内部的补贴单数控制在500单以内。
由于快递行业竞争加剧,A公司为维持市场优势,遂开始逐步取消补贴政策。2013年,A公司在内网发布通告,单方面宣布包括B市在内的一众地区将根据快递发送量逐步取消补贴政策。张某遂联系该公告下方的联系人-A公司数据维护组主管李某,希望其在职权范围内延迟取消B市内的补贴政策方面提供帮助,并向其银行卡共计转账2万元。2016年,李某向张某表示可以尽管放开月补贴单数的上报,无需受每月600单的限制,张某遂在2016-2020年内超额录入补贴单数,并因此获得每单3元的补贴,张某为维护与李某的关系,定期向李某本人或者其亲属银行卡转账感谢费共计18余万元。经A公司后台审核,发现包括李某所经营的B市在内的多家公司补贴领取数额畸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发。审计报告认定,张某在2016-2020年间多领取补贴500万余元,最终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张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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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流程
本案傅建平律师在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审理才介入本案,经阅卷和会见后得知,当事人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并不持异议,仅对涉案金额有异议,并对公诉机关表达了愿意向A公司退还300万元,希望对其建议判处缓刑的愿望。
傅建平律师根据阅卷和多次会见,指出了本案的关键问题--涉案补贴的资金来源并不属于A公司,因此,即便张某根据A公司的政策多获取了补贴,A公司也不可能遭受任何损失,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傅建平律师向张某提出了变更适用罪名的核心辩护思路,建议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张某的行为进行辩护,该建议得到了张某的认可。为此,傅建平律师构建了一整套辩护思路,据以反驳检察院职务侵占的指控:
第一,傅律师认为该补贴的资金来源并非A公司,是由发件人支付运费后经由A公司的内部结算系统支付给张某的,每单补贴A公司还可以额外收取1元手续费。即便张某多获取了补贴,A公司也不可能遭受任何损失,反而还能从中获取每单1元的手续费。
第二,多获取补贴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违反加盟条约的行为,是民事上的违约行为,A公司只能根据加盟协议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以职务侵占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无事实依据。
第三,张某并非起诉书指控的A公司工作人员。在案证据显示,张某在B市有自己独立的公司,该公司与A公司仅为加盟合作关系,既无隶属关系,也无关联关系,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第四,从主观上看,张某、李某两人并未就侵吞公司资产进行共谋,缺乏职务侵占的故意。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有利用职权与张某共谋,共同侵占A公司的财产,张某本人仅具有行贿的故意,希望通过给予所谓的“好处费”,为其获取补贴一事上具备便利条件。
第五,审计报告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显示,对于所谓多获取补贴的计算,缺乏事实依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的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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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案经历数次开庭,法庭充分听取了傅建平律师和马珂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本案提交至审委会进行讨论。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转化为裁判理由,认定张某构成自首,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该判决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区分了行贿与职务侵占的界限,避免了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不当扩大评价。同时,法院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彰显了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配合调查的司法导向。本案处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及数额认定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得到采纳,反映出司法审判环节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和对辩护权的尊重,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与法治统一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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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感悟
在傅律师介入这起职务侵占案时,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时间紧迫、指控严厉、后果严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若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涉案金额成立,张某不仅将被判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以及高额的罚金处罚,还需退还被害单位违法所得五百余万元。该案的辩护成功,不仅大幅度减少张某的服刑时间,而且成功减少了张某巨额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且愿意退还巨额的“职务侵占款”时,如何说服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意见,需要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梳理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控。一名刑辩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救火”,更在于“正名”。当指控偏离本质,身为辩护人,有责任用专业与执着拨开迷雾,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在法律的尺度下获得与其行为相匹配的评价。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只要不放弃对事实与法理的坚守,它终将以更精准的方式抵达。
附:判决书节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