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继承遭拒,5个问题揭秘背后的逻辑
来源: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2-05-06


案情介绍:

 

杨某利是北京市丰台区人。2014年,杨某利购买了丰台卢沟桥乡西局村旧改项目限价商品住宅楼的一套房屋,总价115万元,使用公积金贷款80万元。两年后即2016年1月,38岁的杨某利因病去世,留下了这套没有还完贷款的房产。

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独身一人,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文件。其舅舅作为杨某利唯一的亲人,一度认为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并代杨某利偿还过部分房屋贷款,但当舅舅想继承该套房产时遭拒。

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杨某的房屋贷款连续逾期10个月,作为贷款担保方,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于2019年11月22日将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76374.03元全部结清。

之后,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2022年4月28日,经丰台区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大家纷纷表示这是今年看到的一个“很孤单”的事件,杨某利拼搏了半辈子,孑然一身,最后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唯一的亲人也没能获得遗产,让人情感上很难接受。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结果符合法理和情理。下面,我们将本案涉及的5个问题一一进行分析。

 

问题1:舅舅为何不能继承房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其舅舅并不在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因此,杨某利没有法定继承人。

其次:《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杨某利生前没有立遗嘱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因此,杨某利也没有受遗赠人。

第三:《民法典》还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如果舅舅能举证证明其对杨某利有扶养恩情,就可以要求适当分得遗产。

问题2: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律名词。顾名思义,遗产管理人是管理逝者遗产的人,以确保逝者的遗产能得到合法的继承与分配,因此,遗产管理人并不必然等于继承人。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3:舅舅能做遗产管理人吗?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四种产生方式,分别是:(一)遗嘱写明的遗嘱执行人;(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共同推选;(三)继承开始后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四)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从以上规定可知,舅舅不能做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首先,杨某利没有遗嘱,当然也不存在遗嘱执行人。其次,舅舅既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也不属于受遗赠人,他不可能具备继承人的身份,自然也就无法推选或者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结果也就显而易见,只能在杨某利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之中二选一,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法院判决丰台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问题4:舅舅代还的房贷怎么办?

舅舅虽然不是杨某利的继承人,无权继承房产,但舅舅在杨某利去世后代其归还了部分贷款是事实,如果舅舅不认为这是对已故外甥的赠与,那么这些代还的房贷就形成了债权,舅舅有权要求返还。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民法典继承编正式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重点就是要了结围绕遗产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它作为民法典中的新生事物,其诉讼地位虽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法院将遗产管理人列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这不啻为遗产管理人的正常履职、以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参与诉讼开创了先河。

问题5:杨某利遗留的房产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本案中,民政局接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应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将贷款结清,民政局应该向该中心履行还债义务;此外,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帮助偿还的部分贷款,民政局也应偿还。

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则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应当将这套房产用于公益事业。

结语:

在百姓生活水平都已显著提高的今天,一个家庭里,有车有房、有票有券,有藏品等等资产,已趋于常态化。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财产状态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也日益增多。杨某利的案件提醒我们:公民都应当提高遗嘱意识。

而对于高净值人群、高知家庭、多子女家庭而言,由于资产较高、财产类型复杂,子女众多,遗产争议大,更易引发纠纷,需要设立遗产管理人,来满足隔代受益、阶段按需分配等需求,防止子女不善理财而导致财富流失,也可以防范子女婚姻关系改变导致家族财富流失。

很多时候,一个高净值家族的风险往往都是来自于遗产,所以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意义重大,既能有效确保遗产不外流,又能最大限度使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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