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劳动者权益该如何救济?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12-24

  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政治与社会发展均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和趋势,当前国内一些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也面临着重大挑战。当企业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企业或企业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每逢年关将至,无法拿到工资的劳动者往往会集体向单位讨薪,此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便会显著增加,有的甚至对地区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而当企业面临破产或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时,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障,破产法及相关法律中都有哪些救济路径呢?希望读完本文,广大劳动者们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性保

      1、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及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必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该破产申请。这是对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对职工的基本情况如工作年限、劳动合同起止期限、工资标准、三期女职工或职工工伤等进行详细调查与梳理,并对工资支付情况、社会费用缴纳情况予以统计说明。


      2、职工安置方案须经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须经过民主程序即听取职工意见、诉求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方案。此外,方案制定好后还必须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如通过会议公布、邮件群发、公示张贴等方式公开,确保职工均知晓安置方案。


      3、劳动债权豁免申报,异议可直接提起诉讼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所欠的劳动债权无需申报,而是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如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程序保障,大大节约了劳动者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时间成本,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申请,劳动者对工资、医疗、经济补偿等费用存在异议的,无需经历仲裁前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开设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的绿色通道。


      4、保障职工知情参与权

      在破产管理清算的过程中,还要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职工代表有权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如破产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七条就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二、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体性保护

   1、劳动债权优先清偿

      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清偿劳动债权。所谓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与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7条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限制“董监高”清偿标准,涉诉工资须实质性审查

      在保障普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基础上,现行法律法规重点对“董监高”的工资清偿标准和范围进行了限制。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董、监、高人员的工资应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于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等非正常收入都应当予以追回。该处对董、监、高人员工资标准的特殊规定实际上也与《公司法》中董、监、高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相互对应,均体现了对普通职工的劳动债权的特殊保护,避免普通职工权益受损、讨薪无路。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濒临破产的企业高管依据加盖公章的文件或合同主张高额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也未作相应抗辩的情况,为防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方式侵犯普通职工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诉讼行为及背后的动机,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查证。即便高管的薪酬标准已经过董事会决议,但相关决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无效情形的,也不能作为非善意高管主张薪酬的依据。(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高管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五)


      3、欠薪保障金垫付制度

      随着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日益关注,各省市为根治欠薪问题,纷纷出台多项制度措施,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到位。以上海为例,2007年上海市建立了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制度。当企业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或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的,被欠薪的可以申请由保障基金垫付欠薪。这里的欠薪,不仅包括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还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结语:企业面临资不抵债状况或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的董监高以及控股股东、大股东等更应当“站好最后一班岗”,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工作及工资等劳动债权的清偿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广大劳动者出发,大家应依法理性维权,通过正当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杜绝群体性劳资矛盾突发事件发生,劳资双方共同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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