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不能想用就用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3-30

3月25日,多个法律自媒体报道了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案号为(2021)津0319民初9934号],法院认定被告销售无人直播手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3万余元。

本文疑惑的是,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吗?换句话说,在不正当竞争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在哪里?

众所周知,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其适用范围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回答这一问题,就是要看在不正当竞争领域,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关于惩罚性赔偿只体现在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具体内容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就是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

专门法没有规定,那基本法有没有规定呢?我们再看《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民法典》在第1185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第1207条产品侵权责任和第1232条环境侵权责任中作了规定。与不正当竞争可能相关的,只有《民法典》第1185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该条的保护客体是知识产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民法典》第123条作了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这些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可见,我国遵循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客体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自行设定或随意扩张。

因此,适用《民法典》第1185条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涉案行为是侵害了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没有特别法的明确规定。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规制的行为,是该法第二章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的行为,绝大部分不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回到本案中,原告腾讯公司运营有NOW直播APP、腾讯直播APP,其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是被告销售经过改装的手机可以在原告运营的平台为直播用户实现无人直播功能,也就是用户使用该手机可以在直播平台上播放手机预存的视频以达到真人直播的效果。法院认定这一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和一般直播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本案中并不涉及任何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既然如此,那本案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从判决书内容来看,其依据是《民法典》第1185条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了司法解释的名称可能因笔误而存在错误之外,该司法解释全称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院在论述时并没有论证本案可适用《民法典》第1185条的依据,而是直接默认涉案行为是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虽然本案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想用就用,该案的法律适用存在可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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