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汇区司法局针对城市更新工作、基层法治观察员、公共法律服务向全区律师发生志愿者招募令。针对该招募令中的工作内容,作者就城市更新中的旧住房更新改造(含征收)法律常识进行阐述,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01.上海城市更新体系前后对比
上图为2021年9月1日《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施行前的上海城市更新体系
上图为2021年9月1日《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施行后的上海城市更新体系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城市更新有明确定义,但综合各地出台的城市更新相关规定来看,城市更新一般是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等)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城市更新与旧改征收的关系
0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房屋征收机制中,基于公共利益维护的“4+1+X”情形,前四项的情形性质相对明确,第(五)项情形具有城市特色,与现阶段的“城市更新”具有某种范围交叉。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六十三条 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的计划、实施等方面,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对城市更新活动中的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 、“城中村”改造等的处理,有一个参照性规定条款。
三者关系图
由上图可以看出,《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中的城市更新,系大城市更新的概念,包括旧区改造,但旧区改造的更新,核心方式仍是征收。不过,征收在与城市更新中的交叉范围中,不仅限于旧区改造。
另外,从《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31、32条可知,在产权归集上主要是:涉公共利益的更新改造,采用房屋征收的办法;不涉及公共利益(另如拆除重建、成套改造),采用协议置换方式。
03.旧住房更新的主要类型
(一)拆除重建
是指将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修缮价值的旧住房,予以拆除、重新建设。
(二)成套改造
是指将建筑结构差、功能不全、确需保留的旧住房,通过原址改建等方式,使其能够独用成套。包括贴扩建改造、里弄房屋内部整体改造、抽户改造等几种具体情形。
(三)保留保护建筑修缮
主要包括实施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加强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更新、有序推进历史风貌区内房屋整体修缮等等方面。
(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指针对在符合加装条件的老楼房采用外接式办法加装电梯。在应当遵循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安全适用、风貌协调的原则,鼓励“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等方式完善服务配套,以及加强安全质量监管工作。
旧住房更新实施全流程及相关表决
04.(一)流程图
(二)关于意愿征询和表决
1. 公有旧住房拆除重建
充分征求公房承租人意见(80%以上同意),并报房屋管理部门同意。
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与公房承租人签订更新协议,在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后方可实施更新改造。
2. 公有旧住房成套改造
经房屋管理部门组织评估需要调整使用权和使用部位的,调整方案应当充分征求公房承租人意见(80%以上同意),并报房屋管理部门同意。
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与公房承租人签订调整协议,并在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后方可实施更新改造。
3. 私有旧住房的更新改造
经项目更新范围内80%以上的私有房屋产权人同意。
启动旧住房更新,签约比例达到95%方可实施。
经上述意愿征询与表决程序不能实施更新改造的,如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依法通过征收的方式实施更新改造。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之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并且,补偿协议在签约比例达到80%后生效(即目前征收过程中常常采用的“两轮征询”)。
下期,我们将继续讨论城市更新中的旧住房更新改造,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