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VS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来源: 作者:符天山 时间:2023-08-28

0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与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3万)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2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20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刑法修正十一202103实施)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 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二、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及主体

  1、构成要件: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 ,为他 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的行为。

2、责任形式: 故意。

3、行为主体的身份。本罪为身份犯 , 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 , “其他单位” , 既包括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寺庙等常设性的组织 , 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 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 筹委会、 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4、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认定: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公开计入单位会计账簿的折扣、佣金不属于本条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

 5、"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包括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是否要求谋取到利益?

 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便应认定为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三、典型案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担任上海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周转材料事业部设备管理高级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施工设备采购选型、技术评分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以现金形式及借用其亲属陆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收受苏州某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姚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8万元,上述款项均被陆某某花用。2023年2月17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到案后,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结合陆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人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据此,判处被告人陆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0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概念及法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构成要件及责任形式

 1、客观行为必须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

 2、主观责任,除了要求故意外,还要求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认定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罪的公司、业者其他位的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

 4、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是否正当,应在每个案件中进行具体判断,而非抽象判断。

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6、个人还是单位行贿罪?如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单位知情;(2)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单位所有;则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无论行贿的钱来源于私企负责人、单位职工个人的钱还是来源于公司的钱,只要是为了公司利益而行贿且公司对此知情的,均可构成单位犯罪。公司知情包括公司(或其负责人)要求或者公司(或其负责人)默许个人的行贿行为。

例如,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为了推销药品而向国有医院的医生行贿的,如果这笔钱来自公司(包括各种巧立名目套取的现金),且公司对此知情的,即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如果私企负责人、主管人员为了单位利益,用本人自有资金行贿的,也构成单位犯罪。

三、典型案件(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案例一:2016年底,被告人土某为得到某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杨某的关照,被告人土某送给杨某宝珀牌6102C型号女式手表一块(价值12.85万元)。

 案例二:2017年5月,某银行上海分行发起理财资金投资“某某”业务,投资于广州A有限公司持有的某股票收益权。7年下半年,被告人土某向杨某提出请托,使上述业务顺利通过审批并放款。为表示感谢,被告人土某与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吴某(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7月,在浦东新区某茶馆内共同送给杨某金条二根(总重400克,价值11.1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土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土某单独或者结伙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土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03结语

刑法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相关腐败犯罪作出较为全面规定,但相关条文却不适用于一般的民营企业。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情况增多,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国家不断完善相关刑法规定,不断加大民营企业腐败案件的刑事追责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了企业家的关切。

当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不管行贿还是受贿,他们侵犯的法益都是国家、公司及其他组织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诚实信用和合法经营的商业环境等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这两个罪的定性,不仅要看他的犯罪主体身份,还要看他主要利用的权利是公权力还是技术权利。比如,医生开处方谋取非法利益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医生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谋取非法利益就是受贿罪。

同时,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并且调整了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档次,加强犯罪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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