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行为界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来源: 作者:王年俊 时间:2023-10-10

【问题的由来】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活动,长期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民间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金融知识的欠缺,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活动,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国家层面通过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予以惩处,并先后出台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对非法集资涉嫌的罪名以及行为方式予以明确,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指明了方向。本文旨在通过剖析司法实务观点,探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典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界限,以期为融资者开展正常借贷业务提供参考,同时也供广大投资者予以甄别,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陷阱。

一、引言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活动,其本质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在我国,民间借贷历史悠久,早在封建社会就有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借贷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演变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但是,当融资主体意识到了民间借贷的优势时,逐渐由向特定对象借款改变为向不特定对象借取资金,且一旦借贷数量增多,量变引起了质变就有可能从正常的返本付息到承诺高额返利,从真经营到假经营,从借贷关系不断衍生出委托理财等诸多掩人耳目的吸取资金模式,大量的民间资本被套牢在企业中,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被严重扰乱。

非法集资类犯罪是一系列犯罪的集合体,其涵盖的罪名包括欺诈发行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不同罪名,主要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名。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居多,以上海市为例,2020年到2022年,1624件公开的同类刑事犯罪裁判文书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1363件,占比83.9%(见图1-1),其余以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罪次之。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此类案件中最为典型,也最具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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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本文着重分析非法集资类犯罪所涵盖罪名中最为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别于正常民间借贷的不同之处,进而在此基础上归纳司法实务界人士的处断路径和评判标准,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行为界限。

二、法律渊源

如何界定合法的民事借贷与违法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之间的行为界限,涉及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如何进行刑事与民事程序的流转衔接,司法实务中主要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处置,此项原则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中第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5条之表述(见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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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由于三机关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过程中遵循的“先刑后民”原则,这一模式即导致融资人在从事民间借贷前不得不做好相关风险评估,准确把握自身还贷能力、融资人数的多寡以及经营风险,否则,一旦融资人逾期不能偿还借款,出借人随即报警或者即使未报警而起诉至法院,法院亦有可能移送公安,进而导致涉嫌刑事法律风险。


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如果齐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所规定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并且同时满足了该解释所规定的实务中应当认定为该罪的11种常见行为(见表1-2),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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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然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其实并未对民间借贷的行为方式进行细致描述(见表1-3),仅对还款义务的履行及利息作了规定,看似仿佛一切皆可为,但通过分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不难发现实则风险重重,这点在上文中已对可能涉嫌的犯罪及典型犯罪进行过赘述,因此,作为借款人一方的融资人,不得以病急乱投医的姿态随意融资于不特定方,审视民间借贷是否可为的前提是该行为是否达至典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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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三、案件介绍

1、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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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2、案例分析   

从以上案例的主要事实发展经过来看,基本上行为人皆是不具备从事金融活动业务资质,进而借助“互联网+”这一理财平台或者其他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以承诺固定收益作为利诱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从法院的裁判口径上观察,民间借贷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法院基本上是在遵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特征的标准下以此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结语

虽然司法实践中不可否认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会对案件的诉讼周期、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必要的影响,但是回顾新近所发生之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可以直观发现,司法者对于嫌疑人是否构成集资犯罪的认定上也是以非法集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为纲为目,裁判说理并未脱离此类犯罪的立法意旨,同时也贯彻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类犯罪二者间的行为界限并不那么泾渭分明,甚至某种意义上非法集资类犯罪典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等同于众多民间借贷的集合。融资人在融资活动中应严厉杜绝司法解释所列举之非法集资行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同时,广大投资者也应当提高警惕,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投资,做自身利益最佳的决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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