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议】 “离线休息权”,看上去很美
来源: 作者:李华平 时间:2024-03-18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提交的一份《关于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引起广泛热议,本人也应邀作为直播嘉宾于2024年3月10日和3月12日分别走进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新闻夜线》栏目和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法眼看天下》栏目,就“离线休息权”相关话题与主持人进行了交流。受节目时间所限,并不能完全展开探讨,本文就该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利,这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合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因此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离线不休息”,苦之久矣!


之所以“离线休息权”提案广受到广泛热议,主要是劳动者受“离线不休息”之苦久矣。近年来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化工具的使用为远程办公提供了极大便利,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视频会议等即时通讯方式可以把工作指令及时发出,工作任务不必要求必须在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所才能完成,劳动者随时随地可以开展工作,这增加了工作安排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也模糊了劳动者工作与私人生活之间的界限。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的手机必须保持24小开机、单位工作群必须始终在线,一有工作指令就得及时响应完成,加班加点成为家常便饭。长此以往,劳动者并不能得到真正得休息,必然影响身体健康,近年来劳动者猝死、职场“过劳死”等情形屡见不鲜。因此,这次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一提出,就广受欢迎,也是恰逢其时。


“离线”后的工作安排,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和工会与劳动者协商。请问,有协商吗?基本没有,劳动者基本上都是单方面服从安排。当然,劳动者能否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呢?从法律上讲是可以拒绝。既然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那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即使没有单独立法,其权利也是在《劳动法》的保障范围中。



“离线不休息”,从“有权拒绝”到“被同意”!


尽管劳动者有拒绝用人单位“离线”后工作安排的权利,但在职场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内卷”现象,即在同一用人单位,有的劳动者会拒绝用人单位的“离线工作”安排,而有的劳动者则会同意,不同的意思表示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对其职位晋升、绩效考核、劳动报酬等方面都会受到不同的影响和差别对待。那么劳动者为了在该用人单位中有较好的职业发展,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针对用人单位的“离线工作”安排也就只能“被同意”了。从“有权拒绝”到“被同意”,看上去这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但会是一种现状。


※“离线休息权”,落地不容易!


保障劳动者的 “离线休息权”,根源并不在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离线”后的工作安排权利。仅仅把“拒绝”权交给劳动者,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劳动者只能选择“被同意”。所以,看上很美的“离线休息权”, 要真正落地不容易。


一方面,要完善工时制度。目前我们国家的“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的是审批制。一旦某岗位被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变为不确定,“离线”就成了“随时在线”。那么针对这些人员,如何保障其“离线休息权”?用人单位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时,劳动行政部门会要求提供安排必要休息的方案,但是几乎连劳动者自己都不知道用人单位安排的何种休息方案。实务中,不定时工作制,往往成为用人单位免除支付加班费的正当理由。


另一方面,要完善加班时间计算规则。针对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在离线后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其加班时间的边界难以界定。相同的工作任务,不同的人员需要的工作时间不完全一样,是按照每个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来计算加班费,还是按照任务本身确定加班费金额?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是由劳动者来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来承担?实务中,对劳动者“离线”后工作的,要界定具体的加班时间会是一个相当困难的事情,最后基本都落到裁审部门的自由裁量当中,酌定一个加班费数额。


※保障“离线休息权”,集体协商是趋势


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将会是保障“离线休息权”一个比较好的趋势。每个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岗位特性不一样,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的方式,来对劳动者“离线”的工作安排以及加班费用进行确定,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和休息权利。同时,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时,可明确劳动者在离线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受处罚、不影响绩效考核等内容。行业性工会也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由行业协会针对行业工作特点,推行符合行业性质的“离线权”相关指导标准。


※保障“离线休息权”,监管不能少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但是,超时加班现象仍极为普遍。一般情形下,劳动者关注的是自己加班了,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加班费,并没有特别在意是否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法律早就有了,就看执法力度了。


总之,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离线休息权”入法是非常好的事情。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要真正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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