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孤老手术前反复要将财产留给护士长,事关遗产处理!
来源: 作者:周茉 时间:2024-04-09

近日,上海一孤老在手术前反复叮嘱,要把自己所有财产留给护士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老太徐阿姨未曾婚育,无依无靠,和唯一的亲人姐姐又因房产纠纷闹上过法庭,之后两人老死不相往来,多年来徐阿姨性格孤僻,几乎不与他人来往。

今年春节后,徐阿姨感觉身体不适到瑞金医院就诊,但她年事已高,根本不知道如何网上预约,挂号,也没有智能手机,正无助的时候,恰好被卢护士长看到。

“当时徐阿姨的精神状态很萎靡,衣服里里外外穿了很多层,外套也不太干净。”卢护士长回忆道。于是,卢护士长向徐阿姨伸出了援助的手,帮助徐阿姨挂号,就诊,还用自己的手机帮徐阿姨线上付款。

经医生诊断,徐阿姨确诊为乳腺癌晚期需要做手术。手术前一晚,徐阿姨紧张得睡不着觉,她喊来卢护士长,表示如有不测,希望卢护士长帮她料理后事;作为补偿,她愿意把名下的房子送给卢护士长;徐阿姨还一直强调,希望卢护士长把户口迁进她家,就做她的外甥女;她甚至想当场写下遗嘱,让卢护士长按手印,但被卢护士长婉拒了。她安慰徐阿姨说,手术一定会成功的。

最终,徐阿姨的手术顺利,麻醉药效过后,徐阿姨开始喊疼,情绪也不太好。卢护士长也特意从工作中抽出时间去看望老人,一点一点喂她吃东西。卢护士长说,“用真心换真心,病人也能感受得到。”

这个故事经主治医生发朋友圈后上了新闻,感动了很多人。但在暖心的故事背后,有三个法律问题需要关注。

律师释疑


一、徐阿姨手术前说的话是否成立口头遗嘱?


不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表达处分身后财产的意愿。该类遗嘱的表现形式为口头,并不记载于任何载体,且口头遗嘱是唯一一个有限定前提的遗嘱形式,即应审查被继承人是否遇到危急情况,诸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导致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紧急情况消除后,如果被继承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应为无效。

徐阿姨的手术并非突发,手术后也不存在紧急情况,故口头遗嘱不成立。


二、徐阿姨可以让卢护士长做自己的监护人吗?


可以。

现实中存在着很多和徐阿姨一样的孤老,他们完全可以未雨绸缪,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做好意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33条,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即头脑清楚的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亲戚或者信任的朋友来处理后事。这意味着养老未必只能依靠子女,意定监护制度让那些没有生儿育女,或者子女不孝的老人可以把晚年托付给信赖的人。

徐阿姨希望卢护士长把户口迁到自己家,做自己的外甥女,这时如果卢护士长也愿意,徐阿姨可以和她协商成立意定监护。


三、徐阿姨怎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老有所养?


针对像徐阿姨这样的孤老,可以借助“遗赠扶养协议”来更好保障自己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个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高于遗嘱和遗赠,因为该协议下遗赠与生养死葬互为对价,扶养人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而遗赠人因此获得扶养的权利和不得擅自处分财产并于死后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若抚养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能够获得协议中约定的财产,遗赠人若擅自处分在协议中承诺的财产将构成违约,并需偿还抚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若抚养人未积极承担抚养照顾义务,导致遗赠扶养协议提前解除时,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建议同时办理公证手续,若之后发生诉讼,该份协议更容易获得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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