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用工管理中,事假审批与缺勤认定是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环节。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都有相似表述:事假未经批准不到岗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正因如此,不少公司形成了较为固化的认知:只要假期未批,员工不到岗就属于旷工,以此解除便合法合规。但司法实践对“事假未批不到岗”的认定,并非机械套用规章制度即可简单成立。本文将结合两个真实案例,梳理事假合理性、旷工认定与合法解除的裁判标准,为公司和员工在事假处理上提供实务建议。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事假理由明显不合理,公司依法拒批,员工连续缺勤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合法。
陈某于2024年3月20日入职上海某公司。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员工手册》《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员工申请事假必须通过公司流程经审批同意,未获批准擅自不到岗视为旷工;月度连续或累计旷工达三天及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陈某入职时已签收并确认知晓上述制度。
2024年8月19日至20日,陈某短期内连续三次通过钉钉申请事假:第一次以“老板打人”为由申请单日事假,后又以“自己想”为由分别申请连续4天、连续9天的事假,事由均牵强、随意且缺乏合理性,公司均予以驳回。在请假申请被明确拒绝后,陈某仍于8月20日至8月23日连续4天未到岗、无有效考勤记录。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连续旷工4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制度为由,向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陈某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该案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请假事由明显缺乏正当性,公司不予批准并无不当,其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连续4日缺勤,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尽孝陪护属正当事由,公司机械拒批事假后以旷工为由解除违法
(2022)京0101民初14533号,系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典型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8,该案对事假合理性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该案中,李某入职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22年1月,李某父亲被确诊为癌症晚期,病情危急。2022年1月21日李某通过微信和邮件向领导申请事假返乡陪护,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天李某便动身回家,后续还向公司提交了父亲的病历照片。1月28日,李某父亲不幸病逝。同日公司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提起劳动仲裁,该案经仲裁、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事假并非法定假期,用人单位虽享有审批权,但应当审慎、善意、合理地行使,避免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劳动者因近亲属重病、离世等突发家庭事务请假,属于尽孝道、符合公序良俗的正当事由,用人单位明知情况紧急,仍不给予理解和事后补正手续的机会,属于不合理行使管理权,以此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二、律师分析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可以清晰发现,同样是“事假未批不到岗”,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始终以合理性为核心判断标准。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假未批是否构成旷工,主要把握两个关键维度。一方面,劳动者的请假事由必须正当、必要、紧急,因本人就医、近亲属重病或离世、家庭重大突发事件等请假,属于合理范畴,而单纯不想上班、虚构荒唐理由请假,则不具备合理性。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审批行为必须善意、合理,对于紧急家事类请假,应给予劳动者理解和事后补全手续的机会,不能一味以未审批为由认定旷工;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有权驳回,劳动者若仍不到岗,便可依法认定为旷工。
对比两个案件不难看出,陈某案中,员工无故编造荒唐理由请假,公司拒批合理合法,后续缺勤自然构成旷工;李某案中,员工因父亲病危返乡尽孝,属于紧急且正当的家事,公司机械拒批、不近人情。即便制度有明确约定,也不能认定为旷工,解除行为自然违法。这也传递出明确的司法导向: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应当严格,但不能冷酷无情;规章制度可以明确,但不能违背常理和公序良俗。
三、用工双向提示:单位不滥用审批权,员工不任性请假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首先要完善事假审批、旷工认定的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其次在执行制度时,切忌“一刀切”,遇到员工因就医、陪护、丧葬等紧急家事请假,务必灵活处理,允许事后补正材料,避免机械拒批引发违法解除风险。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请假,要保留好沟通、驳回的证据,再依规处理。
对于劳动者来说,事假并非想休就能休,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理由正当、提前申请、配合审批,切勿虚构事由或强行缺勤。若遇到家庭紧急情况,务必第一时间向单位报备,留存好病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事假审批与管理,是用工管理中最能体现温度的环节。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和劳动者的权益,并非对立关系,只有在制度刚性与人情善意之间找到平衡,才能有效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