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美消费中,消费者往往认的是机构品牌、场所和员工身份,而不是员工个人。一旦员工离职后仍以原机构名义招揽客户、收取费用,机构能否以“已离职”为由免责?本案给出了否定答案。法院通过表见代理规则认定机构为合同相对方,并因产品假冒品牌构成欺诈,判令机构退费并三倍赔偿。对医美机构而言,离职员工管理和产品溯源合规,绝非小事。
一、案例介绍
李某与母亲刘某经人推介认识某医美公司工作人员邱某。邱某称可做某境外知名品牌全瓷牙贴片,进口材料,使用寿命长,每人费用19000元。李某母女决定接受服务,并向邱某微信转账38000元,转账说明为牙齿贴片。随后,她们按邱某发送的地址前往某医美公司门店,进行面诊、打磨、取模等。之后又按通知到门店安装贴片。
安装后不久,李某的牙贴片即发生脱落、断裂,十天内多颗脱落,并出现牙龈红肿发炎。就医后,医生认为安装不当,建议拆除剩余贴片,李某遂拆除。协商中,邱某仅认可服务不当,不认可质量问题。李某多次要求后,邱某才提供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保卡等。材料显示生产企业为某医疗器械公司,但无货源渠道、合格证、外包装、品牌授权等信息。李某向该品牌中国区总代理核实,总代理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质保卡为假,且该医疗器械公司并非其合作伙伴。
李某起诉,要求某医美公司、邱某退还费用19000元、三倍赔偿57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某医美公司辩称,邱某早已离职,涉案服务系其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未收费,不应担责。邱某辩称自己只是介绍医生,代收款项后转给杨某,对产品真假不知情。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有两个: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二是是否构成欺诈。
关于合同相对方,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认定:李某等人按邱某发送的地址前往某医美公司,当天就是为了订购牙贴片服务,并向邱某支付了相应费用。对于安装过程,李某陈述具体明确,邱某陈述模糊,且其称只是介绍医生却不知医生姓名,不符合常理。某医美公司虽提交离职证明、考勤记录,但不足以证明邱某已离职;即便已离职,消费者并不当然知晓。邱某发送公司位置、带客户到公司、以公司人员身份提供服务并收费,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效果归于某医美公司。因此,李某与某医美公司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欺诈,邱某在咨询和售后中均宣称使用的是某境外知名品牌,但实际生产企业为某医疗器械公司,且无法提供合法货源、合格证、外包装、品牌授权,质保卡又被品牌总代理鉴定为假。法院据此认定实际安装的牙贴片为假冒伪劣产品,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接受服务费用三倍赔偿。故判令某医美公司退还19000元并赔偿57000元。李某要求邱某共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未获支持。
三、律师分析
(一)员工离职,机构为何仍要担责?
关键在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邱某虽可能已离职,但其仍发送公司地址、带客户到公司、使用公司场景,消费者难以辨别其是否在职。机构若未对外公示离职信息、未收回工作微信、未管理好场所和客户资源,就容易被认定存在可归责性。对消费者而言,其认的是“某医美公司”,不是“邱某个人”。因此,机构不能简单以“员工已离职”抗辩。
进一步说,机构承担责任后,若邱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机构可依据劳动合同、侵权责任等向其追偿。但这属于内部关系,不影响对消费者的对外责任。
(二)医美消费能否适用三倍赔偿?
可以。医疗美容通常具有消费属性,若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服务费19000元,三倍即57000元。
欺诈的认定通常看:是否虚假宣传品牌、产地、材质、功效;是否隐瞒真实产品信息;是否伪造质保卡、授权文件;是否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本案中,宣传“境外知名品牌”,实际为无授权产品,质保卡伪造,足以构成欺诈。需要注意的是,三倍赔偿与退费可以并用,退费解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三倍赔偿体现惩罚性。
(三)消费者如何固定证据?
医美纠纷中,证据决定成败。建议保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收款主体、宣传页面、术前术后照片、病历、知情同意书、收费票据、产品外包装、质保卡、品牌授权、厂家资质。若怀疑假冒,可向品牌方或总代理核实并取得书面鉴定。付款尽量转入对公账户,避免个人代收。若发生损害,及时就医并保存诊断材料。本案中,微信记录、转账说明、质保卡鉴定报告等,对认定合同关系和欺诈起到关键作用。
(四)医美机构合规提示
第一,离职员工管理要闭环:及时收回工牌、工作微信、客户名单,书面告知客户人员变动,在门店公示在职人员。
第二,收款必须走对公账户,禁止员工个人收款。
第三,产品溯源要完整:进货渠道、授权链、合格证、外包装、质保卡一一留存。
第四,宣传合规:不得虚构品牌、产地、功效,不得使用“进口”“知名品牌”等无依据表述。
第五,场所管理:不得允许离职人员以机构名义带客、使用手术室或诊室。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机构很可能被认定表见代理并承担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为何未获支持?
本案中,李某还主张精神损失10000元,但未获支持。一般而言,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受限;若构成侵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依民法典主张。医美纠纷中,若造成伤残、严重毁容等后果,可另循侵权路径。本案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提示消费者和律师在诉讼请求设计时,要区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避免请求落空。
四、结语
这起案件给医美行业和消费者都提了醒。对机构而言,“员工离职”不是免责金牌,人员、场所、收款、产品、宣传任何一环失守,都可能让机构为个人行为买单,甚至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而言,选择医美服务时要核机构、核人员、核产品、核收款,保留证据,遇到假冒伪劣及时维权。诚信经营与合规管理,才是医美机构最可靠的“质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