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强制执行案件中,债权人常常面临困境:执行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案件因此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陷入僵局。然而,被执行人实际上可能并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是该财产可能在他人处未被发现,即存在对外债权可供执行。在笔者所办理的执行案件当中,往往是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打破了执行僵局,并最终实现了回款。本文将从执行实务角度,拆解如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
一、 法律依据
截至目前,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外债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至53条:这些是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查封冻结,以及第三人收到法院履行通知后作出不同应对方式时的处理规则。其中第49条明确: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该规定明确,对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这一点在执行中往往容易被忽视,实际上,并非只有已到期债权可以执行。
对未到期债权的执行,另有最高院的判例予以支持。
(2024)最高法执监13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关于叶观云执行案件冻结到期债权的顺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再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二、 操作指引
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执行因该债权是否到期而有所区别。
1、核心区别一览表
2、实务操作步骤
线索挖掘: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尽调、调取财务报表、调取银行交易流水等方式锁定债权信息。
提交申请:向执行法院提交《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书》,写明被执行人对外债权的具体情况及送达信息,附带债权凭证(判决书、合同、欠条、对账单等)。
债权区分:
针对到期债权:请求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针对未到期债权:请求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该债权,禁止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支付。
跟进反馈:密切关注次债务人是否在15日内提出异议。若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的,即可申请法院强制之执行次债务人,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
三、 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1、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导致执行停滞
痛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旦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如“债权存在争议”等),申请执行人就无法再通过执行程序向次债务人求偿,执行法院不得执行。
应对策略:
代位权诉讼兜底:一旦异议成立导致执行停止,债权人可尝试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2、未到期债权执行
痛点:查封、冻结了未到期债权,但等该债权到期时,次债务人却没有偿债能力,导致无力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应对策略:
持续监控:定期调查次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关注其涉诉、被执行等情况。
到期无缝衔接:在债权即将到期前,以书面形式及时提醒执行法官转化为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四、 律师建议
1、在执行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尝试去挖掘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对外债权,作为实现执行破局的重要手段和路径。
2、债权人需注意区分查封、冻结的对外债权是否到期。在执行实务中,尤其是在文书起草、与执行法官沟通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3、被执行人对外债权的查封、冻结与其他财产一样有法定的查封、冻结期限。债权人需定期关注查封、冻结的期限,并在到期前一定期限内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续封。
4、正视第三人(次债务人)可能提出的异议,为后续的代位权诉讼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