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方快讯】七方所傅建平律师团队办理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发回重审
来源: 作者:七方所 时间:2026-10-23

七方所傅建平律师团队办理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发回重审



前言


近日,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傅建平律师团队代理的罗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中,同案犯吴某某等三人就同一涉案事实先行获刑四年至七年,而后续分案处理、被指控为该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罗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傅建平律师坚持对罗某作无罪辩护,最终为罗某争取到重新审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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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至2021年7月,吴某某等三人先后以本人或其家属、朋友的名义设立并共同经营案涉15家公司。在部分业务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案外人为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0份,价税合计7500万余元,税额650万余元。2022年,吴某某等三人陆续到案。2023年9月,检察机关以吴某某等三人伙同他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一审期间,吴某某等三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但共同指认罗某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人均自认从犯。2024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吴某某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认定三人均为涉案公司的从犯,分别判处吴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不等。

2024年6月27日,罗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25年3月28日,检察机关以罗某系涉案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吴某某三人共同实施虚开为由,并指控罗某为涉案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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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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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

从“未审先定”中识别辩护空间


罗某家属在一审审判阶段委托傅建平律师。傅律师经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后判断,本案指控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其一,认定罗某参与涉案公司虚开的证据严重不足。据辩护团队阅卷发现,指向罗某的证据主要系同案犯的供述,且该供述系多次翻供后形成,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也与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相反,罗某的陈述却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其二,吴某某一案中,对于涉案公司所涉非法所得的金额、资金走向等关键核心事实公安机关没有进行调查和核实,定罪量刑的依据不确实、充分。一审法院完全根据吴某某等人的供述,以所谓的自愿认罪认罚进行定罪量刑。

其三,本案从程序上属于典型的“未审先定”,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取分案处理的方式,却又对罗某罪与非罪、吴某某与其他同案犯犯罪地位等定罪量刑的事实未查清楚的情况下,不当分案处理,导致罗某辩护空间被实质压缩,既无法当庭对同案犯交叉询问,也无法对原始证据逐项质证,客观上形成“未审先定”。

其四,一旦指控成立,罗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涉案金额,一旦法院认定罗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主犯,其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且后续可能存在继续被指控犯罪的可能。

基于上述事实,傅律师果断采取无罪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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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协作:

海量卷宗下的分工攻坚


本案卷宗数量巨大,且一审审限紧迫。辩护团队采取分工协作模式,完成多轮全案阅卷,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类案裁判进行穷尽检索,并多次跨省前往看守所会见罗某,逐笔核实公司设立、资金流转、发票开具与税务抵扣等关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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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攻坚:

还原“主管人员”的真实身份


围绕“罗某是否为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一核心争议点,辩护团队逐项比对15家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结构、银行流水、发票流向、人员聘用等,以及罗某与吴某某三人的资金往来,形成一条完整的事实链条:罗某未出资、未任职、未参与决策、未分配利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罗某参与了涉案公司经营,更无法证明其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恰恰相反,在案证据显示,实际控制人吴某某为减轻自身罪责,与同案犯陆续翻供,一致指认罗某为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支撑“主管人员”这一身份认定的,主要依赖同案犯的翻供口供,而非任何反映其实际履职的客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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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推进:

四次开庭、逐次补证


基于傅建平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一审法院先后组织四次线下开庭。每次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均补充提交新证据,辩护团队随之逐次提交补充辩护意见,针对新增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发表质证意见。结合四次补充举证情况,傅建平律师全程坚持无罪辩护意见。

经过近一年的审理,一审法院仍认定罗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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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突破:

针对补充证据,坚持无罪辩护


罗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即提出上诉,并继续委托傅建平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二审期间,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争取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的机会;二审法院听取傅建平律师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补充取证材料移送后,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逐项核对,并在庭审中再次坚持无罪辩护,指出新增证据非但未能补强指控,反而进一步印证了罗某未参与经营、未获取利益的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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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启示


本案傅建平律师介入时间较晚,在同案犯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从犯的前提下,罗某被指控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而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其主犯身份本质上属于“虚位以待”,法庭审理从某种意义上属于流于形式,无法进行实质化审理,辩护难度极大。在该种情况下,傅建平律师始终坚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顶住各方压力,甚至在当事人家属因承受不住压力,提出是否可以采取某种方式妥协的时候,傅建平律师知难而上,始终坚持无罪辩护,通过逐项比对客观证据、揭示分案处理对质证权的实质压缩,最终推动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为罗某争取到了一次重新接受公正审判的机会。期待一审法院能够自查自纠,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判标准,对罗某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并对试图通过串供逃避、减轻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罪刑相适应的审判。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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