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摔倒,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来源: 作者:卞亚梅 时间:2025-07-17

在小区摔倒,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近期,笔者代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家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某某公司系上述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24年6月27日晚,原告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某某院急诊骨科就医,并办理住院,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GardenlV型)等,入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因“外伤后左髋肿胀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后,原告全麻下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2024年7月10日原告出院。

2024年7月16日,原告女儿报警,公安机关出具《某某局案(事)件接报回执》,记载报案内容“2024年7月16日14时30分00秒许,报警人张某来我所反映称:其母亲在2024年6月27日在内摔倒,导致股骨骨折,实行了换髋关节手术”。2024年9月19日,原告女儿报警,公安机关出具《某某局案(事)件接报回执》,记载“报案内容:2024-06-3016:29:26,手机号:13*********,报警人(张某,310110************)在青浦区门口,称:礼拜四母亲摔倒,认为事发地地板砖坏物业有责引发纠纷”。

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聘请律师后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复旦大学某某中心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因故受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残疾;伤后可予以休息12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摔伤是否因小区地砖破裂;2.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的具体损失如何确定。

1

针对争议焦点1


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提供了病历材料、出院小结、某某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小区地砖照片、小区灯光照片、视频、小区业主微信群聊天记录、关于庭审问题的回复等材料。通过跟当事人一遍遍梳理案情、核实细节,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将时间线完整地呈现在法官面前。笔者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到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提交,因是晚间,又是下雨天,且摄像头距离事故发生地较远,被告提出无法通过视频证明原告因碎砖摔倒。笔者将视频页面拉近放大,调慢视频播放速度,逐帧进行分析,反复观看,发现视频中原告摔倒时有一磕绊动作,因正常速度正常页面播放时不易发现,在准备证据材料和发表代理意见时笔者着重提醒法官注意在视频几分几秒时拉近页面、调慢速度观看。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警的抗辩,笔者通过书面材料的解释说明,打消法官疑虑。被告提出碎砖可能是在原告摔倒后才开裂,笔者提出被告作为监控视频的保存方,应提交地砖碎裂时监控视频,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摔伤系因地砖破裂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法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2

针对争议焦点2


笔者提出被告庭上陈述事发第二天发现地砖碎裂,并未举证证明,且第一次开庭时声称碎砖发现当天修好,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原告摔倒前就已发现,只是并未重视。原告提交的照片可以证明,在导致原告摔倒的碎砖旁另一块地砖也已碎裂。诉讼时,虽原告摔倒处的那块碎砖已修理,事故地周围仍然存在未修理碎砖,可以证明被告并不重视碎砖的修复。即便如被告所言,是事发第二天发现地砖碎裂,被告未在发现的第一时间设置警示牌,亦未及时维修,仍然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28号发现地砖碎裂,29号原告报警,在民警陪同下,原被告一起前往事故现场,此时尚未设置警示牌,在原告方多次强调碎砖危险性的情况下,7月1日才在碎砖处设置警示牌,7月2日予以修复,此时已是发现碎砖的第5天。被告提出小区晚间正常照明,不存在灯光昏暗的问题。通过原告提交的小区业主群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该小区灯光昏暗问题是长期存在的,业主也一直在反映这一问题,只是被告始终未重视。后被告提出小区路灯布局是开发商设计,小区交付时就是这样,被告作为物业公司无法更改。笔者提出即便被告无法更改小区路灯布局,但在业主长期反映的情况下,可考虑更换功率更大的灯泡,提高现有灯光的亮度,也可在业主群里对地砖碎砖的情况进行提醒(特别是雨天),还可考虑在雨天时,在灯光昏暗处增加临时照明。很可惜,被告未有任何措施。最终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作为小区居住人员,在小区走动为正常行为。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因小区地砖破裂导致原告摔伤,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地砖破裂并消除安全隐患,被告未尽到义务,应就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阴雨天气的晚上,路面湿滑,原告出行更应提高注意义务,应对环境有更多观察与判断,在此情况下,原告撑伞并手拉行李,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踩到破裂地砖造成摔倒,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本院酌情确定40%。

3

针对争议焦点3


笔者结合鉴定报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过程,逐项列明,后关于每项费用赔偿标准的依据再次提交书面材料,以说明所主张金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护理费,书面材料后附上海护工市场行情调研结果;再如残疾器具辅助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依据,被告认为没有书面医嘱,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书面材料后附科普医生建议以及相同手术经历患者建议,以证明所发生费用的必要性;又如律师费,笔者将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计算过程详细列明,又将律师工作量详细阐明,如本案需梳理大量案件材料、前往派出所调查取证、陪同当事人进行鉴定、因距离较远可能发生的差旅等等。本案原告是一位七十余岁的老年人,因已退休,赔偿项目中没有“误工费”。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合计16xxxx.02元,原告自行负担40%责任,故被告应按责承担99xxx.61元。

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共计99xxx.61元;某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付款义务的,某某公司的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在笔者的跟进沟通下,被告赔偿款项已支付完毕。

本案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起诉时将该小区物业公司的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被告开庭时进行抗辩,认为不应将总公司列为被告。笔者开庭时对将总公司列为被告进行了必要性的说明,后法院认定总公司应对该分公司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律师费法院认定10000元,在人身损害类案件律师费普遍支持5000元上下的情况下,是一个突破,也是对律师工作的肯定。


< 穿透公司的独立外衣: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助力债权人破局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