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赋能破解预付消费“套路”
来源: 作者:顾宇 时间:2026-03-30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已广泛应用于健身、培训、美容美发、餐饮、零售等领域。商家常常通过“充值享优惠”等方式吸引消费者。然而,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加之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导致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消费者常常面临“退费难”“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问题,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痛点。


【为“预付之痛”开出司法药方】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共27条的司法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难点、堵点,系统规定了合同解除、退款规则、责任主体认定、证据规则等,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了行为红线。


【赋予消费者明确的维权武器】

一、明确“七日冷静期”,规制劝诱式营销

针对消费者冲动消费后“后悔难”的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在未实际使用商品或服务、未获得赠品或优惠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这一规则旨在解决消费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遏制商家的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引导商家回归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这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冷静期”。同时,《解释》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


二、直击“霸王条款”,宣告无效格式条款

“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遗失不补”、“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这些常见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其主要权利。《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此类条款,以及约定解决争议方法(如约定特定仲裁机构)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这从根本上动摇了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合同的基础,鼓励消费者向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说“不”,也消除了消费者在维权时的“自认理亏”心理,增强了维权底气。


三、细化退款计算规则,区分责任公平处理

退款金额如何计算是纠纷的核心。《解释》进行了精细化的区分规定:

因经营者原因(如违约、迁店造成不便、停业等)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扣价或优惠比例计算已消费金额,并应返还预付款利息,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履行利益。

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如个人偏好变化、身体原因等)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可按商品或服务打折前的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以弥补其因消费者提前解约可能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但《解释》第二十条也设置了保护消费者的上限:按原价计算的结果若导致消费者需倒补差价,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出其预付款的部分。

这一区分引导双方诚实守信,既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也防止经营者因违约反而获利。


四、严打“卷款跑路”与“职业闭店”,明确多元责任主体

针对最令消费者头疼的经营者“跑路”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逃避退款,构成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解释》第四、五、六条着力解决消费者“找谁赔”的难题:明确了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签约的实际经营者责任;明确了商场等场地出租方对入驻商家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及过错责任;针对实践中“收款方”与“服务方”分离、“换马甲”经营等现象,《解释》明确了消费者可向相关责任主体追责,避免了责任主体虚化。


五、破解“举证难”,倒逼经营者规范管理

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消费记录等多由经营者掌握,消费者维权时常面临举证困境。《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相关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相关事实。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力地向倾向于消费者的诉讼天平上增加了砝码,也倒逼经营者必须建立并保存规范的经营台账。


【案例启示】

一、七日无理由退款

2024年12月,王先生花了1万元在某健身机构购买了25节体态修复训练私教课程。买课事,王先生明确表示有旧伤在身,但教练却一直声称“锻炼可以强化,不用担心”。上了一次免费体验课之后,王先生发现自己肩膀、膝盖的旧伤复发,一连疼了4天也不见好,便提出退款请求。

该机构却称,依照合同,教练已经为王先生量身设计了相关训练计划,所以除去这些费用只能退还一半的钱。王先生经过数月维权无果后,等来了《解释》出台,其看到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没有实际使用和享受优惠、获得赠品的情况下,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于是,王先生当即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解释》判令健身机构退还王先生1万元。


二、霸王条款无效

滕女士自2021年起就在家附近的健身房上私教课,第一次购买的课程用完后,因为教练专业、尽责,滕女士在2022年3月又花了2万多元购买了61节课,随后和健身房签订了一份新的健身计划服务协议。滕女士上了25节课后,因扭伤脚需要休养一段时间,等到年底想约私教上课时,却收到了一位王教练发来的好友验证,称今后由他来负责课程。此时滕女士才知道,自己原先的教练离职了。更换教练后,无论是锻炼项目选择还是课程安排滕女士都很难适应,于是滕女士就提出退款,但被健身房拒绝,理由是合同中存在“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以及“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消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的约定。

王教练提出可以帮忙把卡转让给他人,但滕女士等了很久,转卡一事始终没有着落,王教练也经常以“店庆事比较多”“还有其他客户要接待”“他只是个普通员工,只能尽力争取”等理由搪塞。直到发现这家公司被注销,原址换了一家新公司,滕女士便开始了其维权之路。《解释》出台后,滕女士以将公司股东诉至法院。让她惊讶的是,那个曾经拒绝退款、转卡,还以普通员工自称的王教练,就是这家公司的唯一股东。

法院最终认定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服务过期作废和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等条款无效,确认健身服务协议解除,判决股东赔偿滕女士剩余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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