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间的少年(同人作品第一案)——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考量因素不宜“突破”
来源: 作者:薛克拉提·塔依尔 时间:2023-05-30

近日,历时多年的金庸状告知名网络作家江南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侵权案终审宣判,法院认定《此间的少年》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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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作家杨治(笔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板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讲述的是让人熟悉的大学生活的故事。2015年,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书中的人物、背景故事等设定。于是,他将作者杨治以及该书的出版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二、法院判决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属于小说类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原告作品的基础上,故与原告作品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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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当人物形象的各要素在作品情节展开过程中获得充分而独特的描述,并由此成为作品故事内容本身时,或者说当人物形象的刻画、描述包括了容貌、性格、能力、背景、经历等外部形象特征和内在个性特征,且刻画足够充分、清晰、具体时,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此间的少年》单在故事情节表达上,只有小部分元素近似,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就情节而言并未侵害案涉作品著作权。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所以《此间的少年》关于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法院认定其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上,本案一审和二审最大的分歧,便是《此间的少年》中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等元素构成的人物形象是否应该落入著作权“表达”的保护范围。虽然二审法院认定《此间的少年》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理论界中仍存有争议。


三、律师分析

正如王迁教授所言,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的关键,在于正确地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在同人小说中直接借用经充分描述的角色和复杂的关系,可能将以角色为中心的情节带入新作品,从而形成与原作品在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但仅使用从具体情节中抽离的角色名称、简单的性格特征及角色之间的简单关系,更多地是起到识别符号的作用,难以构成与原作品的实质性相似。


笔者站在巨人肩膀上同样认为,著作权侵权案件无非就要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构成要件,实质性相似的关键还是要看作品所载文字、画面的具体表达,而本案中关键是在于《此间的少年》与金庸先生的小说内容相对比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若两者情节上完全独立,且内容不会使诚实信用的一般人认为两者近似,就不应当认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明确上述标准后,那本案就非常清楚了。实际上两审法院均认为《此间少年》与金庸作品在内容、情节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笔者认为审理到此本案实际应当已与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无任何实际联系了。而所谓的“人物群像”在案涉作品在内容、情节上未达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不管金庸先生对人物关系如何编排均逃离不出“思想”层面的安排,这些关系也并不因为一位叫“郭靖”的小伙子爱上叫“黄蓉”的姑娘”,“黄蓉”他父亲叫“黄药师”而受保护,所以如果将前述关系中的角色全部更改为一个叫“麦麦提”的小伙子爱上叫“古丽”的姑娘,“古丽”父亲叫“阿布都”,那么是否还构成著作权侵权?显然,在内容、情节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这两者虽存在高度相似的人物关系以及内在逻辑,但该作品仍然不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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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案的关键应当关注被告如何获利及损失,到底侵犯之法益在何处。作为一个具有朴素价值观的普通人来说,显然《此间少年》的侵权在于“搭便车”的行为,利用这些小说人物名称的影响力,从而扩大自身作品的关注度,也仅如此。


笔者相信二审法院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表达”的定义做了如此突破,是有一定的理由和想法的,但笔者单从自身专业知识上去理解、分析,认为本案仍有诸多值得推敲、学习的地方,笔者仍认为此种“突破”后患无穷。当然本案可能还有再审,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上述观点仅为笔者本人的个人专业理论探讨,不作为对文章所涉判决内容存有任何意见及异议。)

参见:

①、查良镛与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

②、查良镛与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73民终3169号)

③、《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初探》,载《中国版权》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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