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生前赠与亲弟弟,去世后女方要求返还!
来源: 作者:李伟锋 时间:2023-05-31

家产几千万的男方,在10年中数次资助弟弟一家70万。男方去世后,女方起诉,要求弟弟一家返还赠与。这钱该不该还?

案情简介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男方弟弟、弟媳返还女方款项7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男方于2022年6月份死亡,生前与女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男方生前曾于2014年向弟媳转账300000元,于2016年向弟媳转账42000元,于2019年10月5日向弟媳转账100000元,于2020年6月16日向弟媳转账150000元,于2021年7月9日向弟弟转账120000元,以上共计712000元。

庭审中,女方陈述,其对男方的上述转账行为并不知情,只是在男方死亡后通过银行流水得知其中的部分事实,上述大额财产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单独处分,弟弟、弟媳应当返还。

弟弟与弟媳共同陈述,男方家产几千万,700000元对其来说并非大额财产,案涉款项均系男方生前或为了兄弟感情、或为侄女考取大学购买器材、或为改善弟弟的生活水平便于照顾父母等原因,经与女方商量,对弟弟与弟媳的赠与。为证实其主张,弟弟与弟媳提交登记女方车牌号的车位情况登记表一份、女方与弟媳的聊天记录打印件一张、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女方对案涉款项的赠与知情、女方不尊重事实、不尊重死者的意愿,为达一己私利,满纸谎言。经质证,女方对微信聊天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弟弟、弟媳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生前与女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没有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男方弟弟夫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女方与男方曾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属进行过书面约定,或有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案涉款项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对案涉款项能做特定化区分。故,女方与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系两人共同所有。至于男方是否实现了财富自由、男方是否曾对其他人进行过赠与,均不影响案涉款项系其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

男方兄弟夫妻虽主张女方对款项的赠与知情并同意,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女方同意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男方兄弟夫妻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男方兄弟夫妻主张上诉人女方对男方生前的5次赠与行为产生的712000元涉案款项是知情并同意的,但上诉人男方兄弟夫妻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男方生前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上诉人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一审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被上诉人男方兄弟夫妻返还上诉人女方涉案赠与款项71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2023)鲁07民终1438号】


律师分析

我国夫妻财产法定是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哥哥虽家境富裕,但对属于共同财产,超出一般日常需要的,并不能未经女方同意而赠与给弟弟。

但从本案情况看,全部撤回赠与,并不显得公平合理。作为家庭成员的兄弟之间互相帮助本是社会美德,符合公序良俗,应当予以弘扬。本案哥哥在自身经济条件良好的情况下,对弟弟一家予以资助,帮助其改善家庭生活,并无不妥。而通过这种帮助,无疑也获得了弟弟一家对其的感激之情,增进了兄弟情怀。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具有道德性质的赠与。退一步而言,即便女方并不知情,在男方已经去世的情况下,撤回全部赠与,有悖人情。

且哥哥馈赠前后相隔时间10年之久,要求弟弟一方证明当时赠与获得女方同意,显然与通常的兄弟间的往来方式、生活常理有所相悖。按此逻辑,岂不是弟弟一家每次在受赠时都要女方出具一个知情同意书,或录音录像?显然不可能。

家事处理不同于商务往来。本案如果在综合考虑案情之时,至少支持一半的赠与不再返还,或许更显公平,更具有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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