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卡自由!退卡自由?
来源: 作者:沈艳邱 时间:2023-06-05

前言

曾几何时,会员卡与我们的日常消费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健身、美容、美发、养生、美甲,甚至是饭店吃饭、面包房买面包等等,你总会遇到,店内员工向你询问“是不是我们家会员?”、“要不要办一张会员卡,可以打折哦。”面对极大的优惠折扣,我们作为消费者,很难不被吸引,而这也是会员卡的最大卖点。

然而,随着会员卡的广泛使用,以此引起的消费矛盾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也会困惑“怎么我买卡是自由的,退卡就不自由了呢?”今天,笔者想要和大家讨论的就是“会员卡的买与退”,在法律层面上该如何解读。


案情简介

小李是A品牌美容美发门店的忠实会员客户,在该门店持卡消费很多年,近日,A品牌门店一批员工集体辞职并跳槽到B品牌美容美发门店,小李觉得自己相熟的员工都不在店里了,新来的员工他非常不习惯,而且员工的大量流失说明A品牌门店管理混乱,这让他对这家店产生了不信任感,所以他不愿意再在A品牌门店消费了,故以此为由向A品牌门店提出退卡,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在小李尚能继续持卡消费,而A品牌美容美发门店又不愿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小李以门店人员流动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退还全部会员卡余额,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小李与A品牌美容美发门店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A品牌门店已经向小李履行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没有违约行为,双方的服务合同履行并无任何障碍,理应继续履行。所以小李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判令A品牌美容美发门店返还其会员卡余额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小李与A品牌美容美发门店是否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二是小李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

小李在A品牌美容美发门店办理、充值会员卡并长期在该门店持卡消费,A品牌门店为小李提供美容美发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其实会员卡退卡类的案件,在庭审的时候,消费者及其委托的律师都会极力否认消费者与门店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理由是消费者在充值办理会员卡的时候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并没有约定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但是法院把会员卡类的退卡纠纷直接定性为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消费者充值购买会员卡的过程其实就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建立服务关系的过程,而之后的持卡消费就是双方在履行服务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

在确立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焦点就是消费者解除服务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在这个案件当中,消费者以A品牌门店员工大量流失说明门店管理混乱为由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法院并不支持。法院认为消费者与商家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由商家作为主体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美容美发服务,这种服务关系的成立并非取决于商家内部的某些员工,况且人员流动在人才市场上本就属于正常现象,并不属于商家的过错,更不能说明商家内部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因此该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观点碰撞

就会员卡类的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是否有解除权,其实不同的法官之间还是会有不同的观点。一些观点认为,会员卡本质是服务合同关系,那就需要遵循合同的特性,即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时是否拥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亦或是任意解除权。也有持不同意见的,他们认为会员卡本质还是属于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把钱存到会员卡内,在没有购买具体商品和服务之前,应该享有任意解除的权利,因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够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当然还有一些观点认为没有什么合同是解除不掉的,无非就是违约金的多少问题。


个人见解

相对而言,笔者更赞同第一类观点,即这个案件当中法官持有的观点:虽然消费者和商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消费者通过购买会员卡并持卡消费而使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的,那么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笔者认为消保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自主消费的权利”适用于消费者购买会员卡之前,即在暂未购买会员卡的时候,消费者必然有权利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但一旦购买了某一个商家的会员卡之后,若再以消费者自主消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认为自主消费就等于拥有了任意解除服务合同(会员卡类)的权利,这是对消保法第九条的扩大解释。


律师建议

1、 谨慎购卡。

2、 购卡尽量选择大品牌、大公司,更有保障。

3、 购买会员卡的时候,主动向商家提出签订购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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