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超过承诺金额,股权出让方应否赔偿?
来源: 作者:周松涛 时间:2023-09-26

【问题的由来】

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尤其是大比例股权甚至所有股权转让的公司收购业务中,往往受让方会要求出让方对公司债务作出承诺。这是受让方为控制风险而提出的合理要求,出让方为表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表示交易的诚意,也往往愿意作出承诺。承诺的方式通常是在股权转让合同(或收购合同等)中约定目标公司债务金额为某一具体数据或不超过某一具体数据。此后如果发现目标公司实际债务超过了承诺金额,那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应当调整或者出让方是否应当向受让方作出赔偿?如果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双方按约定执行即可。本文重点要讨论的是出让方承诺了债务金额的上限,但合同中却没有关于违反该约定的后果,在此情况下该如何处置,出让方是否应当赔偿(为叙述方便,下文仅就赔偿进行说明,而调低股权价格是另一种方式,结果类似,不再赘述)。

第一个问题: 是否应赔偿?

对于是否应当赔偿,很多人会觉得这不应该是个问题,当然应当赔偿,否则承诺何用。通常应当作此理解,但笔者在近期办理的案件中就遇到了一审不支持的情况,尽管之后经二审又发回重审,但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审视和探讨。

 

出让方抗辩不应赔偿的理由大致有几点:第一点,公司债务超限是公司的事,与出让方无关;第二点,公司债务超限对公司有影响,但并不必然导致受让方受损;第三点,双方签订合同到完成公司交接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公司在不断经营,债务在发生变化,债务超限系公司正常经营所致,不应由出让方赔偿。

 

对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均不成立。

关于第一点,公司债务超限是指债务超过出让方的承诺金额,与出让方当然有关,而且出让方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清楚公司债务状况,在交易协商过程中向受让方披露,并在合同中予以承诺,即应受此承诺的约束。


关于第二点,初看感觉就是一种狡辩,但仔细思考后发现,这里确实需要将债务超限与受让方受损进行关联和论证。债务多了必然对目标公司有影响,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净资产受损,如果负债增加的同时资产也同步增加,则净资产不变。举例来讲,如果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一批100万元的原材料,但是货款要拖欠6个月,那此时公司债务增加了100万元,但原材料这一资产也增加了100万元,公司净资产没有变化。这种情况下,所有者权益就没有变化,股东利益未受损。因此,不能仅看实际债务是否超过承诺金额,还要看资产是否同步变化,如果只有负债的增加,没有资产的增加,或者资产没有变化,而仅仅是出让方隐瞒了部分负债,那才能得出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而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则意味着股东权益的减少,也就能得出受让方受损的结论。受让方应当就此进行论证,方能形成逻辑闭环。


关于第三点,看似合理其实不合理。双方签订合同到完成公司交接一般会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被称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公司通常在继续经营,经营行为可能导致负债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债务就可以随意放大。这就要区分债务在何时发生、因何发生。如果债务是在出让方作出债务承诺前就已经存在,那出让方就应当披露,并在承诺范围内列明,否则就是隐瞒了这部分债务。即便这部分债务是公司正常经营所发生,也改变不了隐瞒债务的性质,出让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如果债务是在出让方作出债务承诺后发生,则应考察两点,一是是否确实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二是新债务发生后是否同步资产有增加。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公司净资产没有减损,受让方没有受到实际损失。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公司净资产有减损,受让方就有损失,出让方对此应当担责。比如,在合同签订后,目标公司非正常地突然增加了100万元的负债,资产并没有同步增加,此时如果不由出让方担责,就意味着受让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通过这样的分析就能区分出哪些情况下超限债务应当由出让方担责,哪些情况下超限债务并未损害受让方权益。


第二个问题: 应当赔偿情况下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在确定出让方应当赔偿的情况下,紧接着就是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是不是目标公司实际债务超过出让方承诺债务的部分就是出让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呢?不能这样简单来看,因为如上所述,如果资产和债务同步增加,则净资产没有减损,股东权益也就没有减损。如果资产相比负债仅有部分增加或者没有增加,则净资产有减损,股东权益也就有减损,该减损金额就是受让方的损失(为表述方便,以受让方受让全部股权情况说明)。所以通常而言,赔偿的基准就应当按照目标公司净资产额即所有者权益减损额来确定。


那是否意味着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只要资产与债务金额同步等额增加,净资产没有变化,出让方就一定不用赔偿呢?笔者认为也不能这样绝对,还是要结合债务增加是否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这一考量因素来判断。举例来讲,过渡期内如果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采购一批毫无用处的物资100万元,尽管资产也同步增加了100万元,但这项业务显然对公司不利,增加负债的同时,所增加的资产对公司并无用处,显然会造成损失,这种行为往往是出让方在与受让方发生了纠纷之后有意为之,故此应当以该批物资处置(出售)后的金额与债务金额的差额为损失额计算受让方的损失。而对于其他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额。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受让方收购股权的价格并不是按照目标公司净资产确定的,有时与净资产额偏差较大甚至很大。此时,出让方就会抗辩称,即便公司债务的增加导致了净资产的减损,但收购价格不以净资产为准,因而不能以净资产减损金额为受让方损失金额的依据。笔者认为这种抗辩不能成立,尽管公司股权收购价格有多重考量因素,除净资产外往往还会考虑公司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公司的商誉、发展潜力、未来前景等,所以有些时候收购价格会高于净资产甚至远高于净资产。但这并不能否定以净资产损失作为受让方损失的标准或重要参考依据,因为净资产损失就是所有者权益损失,也就是股东权益损失,以此作为受让方损失是直接关联的。简单来说,这就是受让方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当然应当支持。不仅如此,净资产损失通常对于股权价格其他考量因素还会有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属于间接损失,严格来讲,这些间接损失也应当由出让方赔偿,只不过这些间接损失难以明确计算,在审判实务中,通常也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举例来讲,一家高科技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其每年盈利已能达到500万元,其整体股权收购价重点参考盈利能力后确定为5000万元,是净资产的10倍。后来发现公司有隐瞒的负债100万元,导致净资产缩水100万元,受让方以此要求出让方赔偿100万元完全合理,因为股权收购价重点参考盈利能力但同时也兼顾参考净资产,净资产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损失,也就是直接损失,出让方并不能因为收购价远高于净资产而抗辩不用赔偿这100万元。


结语

上述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容易,只有深入思考、仔细分析,才能得出逻辑严密的结论,在诉讼过程中面对对方的抗辩,也才能应对自如,反击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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