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未履行完解除,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来源: 作者:朱妤婕、席绪军 时间:2023-09-27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款的结算无疑是各方当事人最关注的内容。近期,团队接到客户咨询关于固定单价合同中途解除的工程款结算问题,这一问题一直有很多争议,实践中各地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适用方法和裁判口径也不尽相同。借此,本文与大家一起探讨未完工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价款相关计价方式。

一、计价方式

01按固定单价计算

计价方式:已施工部分的工程结算款=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实际已完工程量

有部分支持采用这一计价方式的观点是认为应遵循“固定价不予鉴定”的工程造价鉴定规则,既然合同已经约定固定单价,则应直接按照固定单价确定已完工的工程价款。

这就涉及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是针对固定价格合同已完全履行完毕情形下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所作的规定,此时无论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无疑应依据根据合同约定价款结算,但该条并不直接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的情形,仅完成部分工程时,无法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故对于未完工程,并非均能采用固定单价确定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


02适用工程量比例法

工程量比例法关键在于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计算方式:

1.直接工程量比例法:工程价款=(已完工程量/全部工程量)×合同约定总价款

该种方式是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总价款。合同约定总价款为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乘以合同约定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总面积。

2.间接工程量比例法:工程价款=(已完工部分定额价/定额总价)×合同约定总价款

该种方式又称价款比例法,是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出已施工完成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总价款(合同约定总价款的计算方式同直接工程量比例法)。造价鉴定系依据某一定额标准鉴定出已施工部分和未施工部分,确定已施工部分占总工程的比例。

针对前期施工难度大、利润低或者前期存在大量无法计入施工面积的施工内容时,间接工程量比例法更能公平地计算已施工部分价款。

参考案例:

(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

裁判观点:因本案是一个未完工程,对于施工单位已经施工的工程价款,尚无法按每平米的单价来确定。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可以确定工程的总平方米,在全部完工情况下,乘上每平方米的单价,即是工程总价款。在未全部完工情况下,确定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关键在于确定已施工的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确定比例后,乘上按每平方米计算的工程总价款,就是已施工的工程价款。

(2021)最高法民申4477号

裁判观点: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将未完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继续施工,致使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无法简单地按照固定单价乘以面积的方式计算工程款。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采取价款比例法进行鉴定,该鉴定方法符合本案实际,实质上即为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的工程款。

03采取定额计算法

该方式是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

(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承包人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报价原则,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现承包人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计算结果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

(2017)最高法民申1340号

裁判观点: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结算数额的确定问题。法院认为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本案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以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倘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无疑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本案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对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定稿)》以2010“定额”套价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参照2010“定额”进行结算包含利润,符合双方事先在合同中对结算作出的约定。

实践中还有参照定额计算出的鉴定价款,酌定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139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是针对工程整体作出的,施工方主要完成的是结构工程,利润有限;未完成工程主要是装修、安装工程,利润较高。双方直接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对施工方有失公平,故采取政府定额作为计价标准,并综合全案实际,酌定结算价款较定额价格下浮比例为6.9%。

二、律师分析本文认为应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工程实际履行情况及完成程度等因素,同时兼顾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来确定相应的计价方式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

目前主要采用比例法,特别是间接工程量比例法。

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提到,定额计算法与工程量比例法哪种方式更合理,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和具体案情来确定。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应允许进行造价鉴定,若一方当事人坚持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则应尽量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即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与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款得出已完工程工程款。

目前各地高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也多支持“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如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3款规定: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重庆高院及四川高院发布的《解答》中也提到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因合同内容不同、案件情形不同,需要灵活适用更符合当事人约定、更公平合理的计价方式。

例如《理解与适用》中提到在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进行造价鉴定。又或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现实际施工成本超过预期等原因中途停工,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根据利润与风险共担的公平原则,不应当支持,这也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工程量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市场行情,若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并未明显过低,也可参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款,无需启动鉴定。

故在认定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施工进度及施工内容,适用固定单价计价或采用定额计价,更合理地确定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达到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效果。

特别提醒,本文讨论的是在原合同范围内部分施工的工程款结算,不涉及增项。若施工范围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有约定按约定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三、律师建议

1.施工方可事先与相对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仅适用于工程全部完工或绝大部分完工的情况下,若因相对方原因致使合同未履行完毕即解除的,适用其他计价方式进行工程款结算。

2.退场前固定证据,明确责任。在退场前双方先确定已完工程量,明确退场责任由哪方承担,无过错方要保留好包括会议纪要、函件、签证等证据材料,对后期双方协商或诉讼都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之,在考虑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时,本文认为首要体现对守约方的保护,以此为基础确定更合适的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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