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届满不予转正,被判支付高额赔偿金!
来源: 作者:陈羿江 时间:2026-05-07


用人单位为考察预招录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用工要求,常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而其中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转正条件进行考核评估,并确定是否留用。实务中,用人单位无法就劳动者首次试用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能力判断的,通常会采取延长试用期的方式进行二次考核,孰不知这将造成巨大的用工风险。笔者将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展开分享司法实践中对违法延长试用期行为的认定与裁判逻辑。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3年4月10日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即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月工资为28500元,试用期与转正后薪资标准一致。

2023年9月下旬试用期临近届满时,公司部门经理口头告知张某因产出未达预期,欲将其试用期延长至同年12月,但未告知具体日期,张某对此提出异议,但得到的答复是此为公司强制规定,张某为能被留用,遂服从公司安排继续工作。

而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流程要求,员工转正需通过钉钉系统参加转正答辩。2023年12月19日18:37公司在钉钉系统内向张某发送了主题为“转正答辩”、日期为“12月28日周四16:00-17:00”的日程;公司人事在“转正答辩”群内发送“转正汇报模板”文件,并@张某称“下周四下午4-5点给你做转正答辩哈,提前准备好ppt”。直至同年12月29日离职时止,张某在公司办公系统内的员工状态仍处于试用期。

2023年12月29日,公司以“张某在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结束。

2024年3月28日张某提供一份与部门经理的电话录音:“那9月份我不是延期转正了吗,那当时我为什么会延期转正呢……”。部门经理称:“……你为什么会延期转正不明白?”

张某遂申请仲裁,主张延长试用期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6,431.82元。

【裁判结果】

仲裁驳回张某请求,一审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76 431.82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约定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劳动者延长试用期。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而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双方首次确认试用期为六个月已达法律规定上限,二次约定不论延长多久,均已违反了“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强制性规定。且从程序上,试用期的延长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且必须明确试用期结束时间。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前应当明确是否转正,未明确告知时,需要结合后续的行为来判断是否实际转正。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用工要求的期限,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转正的决定,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是否转正。

本案中,由于公司只是口头告知需要延长试用期,在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公司的后续表现来推断张某是否已经转正。因张某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标准一致,所以无法通过工资发放来推断其是否转正。但根据公司要求张某在2023年12月28日进行转正答辩、系统显示的“试用期内”状态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与部门经理的对话录音可以推断:公司确实存在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公司辩称事实转正并不成立。

三、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公司延长了张某的试用期,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所以张某主张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律师建议】

笔者希望借此提醒用人单位,试用期绝非“弹性区间”,而是受法律严格约束的用工阶段。为防范类似法律风险,基于本案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第一,严守法定试用期上限,杜绝任何形式的延长。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如考核未完成、岗位调整、业务需要等),均不得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单方延长。

第二,建立试用期管理机制。人力资源部门应设置试用期到期预警系统,在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如提前15日)启动转正评估流程。若认为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告知,并予以转正;若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在试用期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解除,而不要采用再延长试用期进行考察的方式延长试用期。

第三,完善书面沟通与留痕机制。所有涉及试用期、转正、考核、解除等关键事项的通知,务必通过邮件、企微、钉钉等书面通知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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