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张副总,手握销售、回款、薪酬审批大权。在行业内,通过私人账户或关联第三方空壳公司发放业务佣金,几乎是"公开的秘密"——流程简便、结算灵活,门店一线早已习以为常。然而,张副总动了歪心思。他伪造业务材料,将公司业务佣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这笔钱一部分作为"团队提成"发给了员工,剩余部分则进了他自己的腰包。东窗事发后,张副总主动自首,家属代为全额退缴赃款,公司也出具了谅解书。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缓刑。
刑事程序结束,本以为事情尘埃落定。没想到,张副总转头一纸诉状,将当初领取提成的部门负责人小李告上法庭,主张:"这提成来源于赃款,发放流程也不合规,我已经全额退赔了公司,你们收的钱就是不当得利,必须还给我!"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副总,判令小李返还提成。小李不服,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张副总退赔侵占资金“受损”是由其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所致,并非由小李取得佣金而造成的,故不属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无合法根据”之情形,二者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小李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张副总提成,属适用法律有误,最终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副总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为:(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二)他方有损失;(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小李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小李取得的案涉款项与张副总“退赔受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其获得涉案款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四项法定构成要件,逐一进行了审查:
1、小李是否"获利"?小李确实收到了提成款,个人财产有所增加,从表面上看符合"一方受有财产利益"的要件,但该要件只是"外观客观成立",无法独立支撑不当得利请求权。
2、张副总是否遭受"民事损失"?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环。张副总退缴赃款,是《刑法》规定的刑事退赃义务,属于实施财产犯罪所产生的"公法层面的违法成本"。这与民事合同或侵权关系中因相对人行为造成的"私法财产损失"有着本质区别。换言之,他退钱给公司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单",不是民事意义上的"损失"。
3、小李收取提成与副总退赃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张副总财产减少的根源,是他自己伪造文件、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行为;而小李收取提成,是基于双方持续性用工关系产生的劳务对价给付。二者分属相互独立的两类法律关系,不存在直接的私法因果关联。
4、小李收取提成款是否"没有法律根据"?案涉提成的发放标准、人员分配方案均由张副总在职期间统一制定、审批执行,私户发放佣金更是企业长期固化、全员知悉的惯例。小李对资金来源的刑事违法性完全不知情,他收取的是基于自身劳务付出的合法对价,具备保有该财产利益的正当基础。
综上,四项法定构成要件中有两项核心要件不具备,张副总的不当得利主张不能成立。
四、实务指引
1、对企业而言:
私户发佣金看似省事,实则隐患重重。资金流向不可追溯、法律关系边界模糊、内外权责割裂——一旦高管动歪心思,很容易陷入"刑民交叉"的复合型纠纷。建议建立对公账户统一发放佣金、留存全套业绩核算单据、薪酬审批档案的标准化内控制度,从源头规避风险。
2、对劳动者而言:
务必完整留存业务业绩凭证、薪酬核定沟通记录、提成发放记录。这些看似平常的材料,在遭遇恶意不当得利诉讼时,是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的关键证据。
五、结语
本案的终审裁判,清晰划出了一道红线:财产犯罪行为人应当自行承担犯罪行为带来的全部法律对价,不得通过民事诉讼将个人违法成本转嫁给不知情、已提供对等劳务付出的普通劳动者。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不能仅以"资金原始来源违法"作为单一判断标准。必须严格依照《民法典》第122条,完整审查四项法定构成要件,清晰剥离刑事追责法律关系与劳动报酬给付法律关系,避免"刑民混同"的裁判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