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程序员在公司厕所内猝死未被认定工伤,引发网友炸锅
来源: 作者:谢亦团 时间:2026-08-17

最近深圳一位39岁程序员打卡后未至11楼工位,直接在2楼如厕时猝死,深圳人社局以未满足“工作岗位”要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引起轩然大波。工人日报、九派新闻、今日头条、第一现场、大河报、新民晚报、新浪网等众多媒体均纷纷进行了报道,网友们看到这个新闻后炸锅了:上厕所,难道不算工作时间?那么到底深圳人社局的认定存在错误还是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呢?笔者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对这个热点问题做个解读。

【事件回顾】

根据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2026年4月23日8时56分,程序员邢某驾驶车辆进入负2楼停车,9时步行至电梯厅询问值班安保2楼卫生间位置,1分钟后,其到达卫生间一直未出,直至11时28分被发现失去意识躺坐在马桶上。公司随即用AED进行急救并拨打120,12时50分,医生停止急救,确认邢某死亡。

事情发生后公司制作了一份《工亡事件报告》记录了邢某当天的行踪,并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7月3日,邢某配偶收到《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向工作人员咨询后得知因邢某工位在11楼,打完卡后去了2楼卫生间,没有先去工位,也没有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其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日前,邢某配偶已对该案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如厕属必要生理需求,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而且也有类似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邢某的死亡到底属不属于视同工伤,人社局的观点认为邢某的工作岗位是公司的11楼,邢某死亡时所在的2楼厕所非工作区域不在工作岗位;家属却认为如厕是必要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卫生间应属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律师评析】

邢某的死亡到底属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和家属的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这也是引起重大的争议原因,笔者认为邢某的死亡应当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下面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视同工伤认定的三大要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该规定,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缺一不可。

二、在工伤认定中对于工伤时间、工作岗位不能作简单机械地理解,应当考虑合理的延伸性。

(一)工作时间的理解

工作时间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的工作时段,也包含经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完成临时指派或特定任务所占用的时间,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如开机预热、穿戴劳保)或收尾性(如关机清理、交接工具)工作占据的时间。

(二)工作岗位的理解

工作岗位侧重于岗位职责,履行工作任务,既包含履职的物理岗位比如车间工位、柜台、办公室、值班地。也应当包含在工作过程中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的场所,这些场所视为岗位的合理性延伸,比如单位内通道、楼梯、电梯、卫生间、仓库、会议室等。

回归到本次事件,邢某已经打卡,而且也是上班的时间点,属于上班时间;深圳人社局没有认定视同工伤,主要认为邢某的工作岗位是11楼而非2楼,但如厕是工作期间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虽然邢某还未到11楼开展工作,但2楼如厕的卫生间应当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所以邢某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更具合理性,希望这个案子在行政复议或者后续的诉讼之中,能够获得改判,这样更加合乎法律规定,也更加符合大众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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