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强制执行实务解析
来源: 作者:钱辰旭 时间:2026-10-08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共有房产是较常见的执行标的,也属于争议较多、处置较困难的财产类型。有部分案件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如果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属于夫妻或家庭共有,就可以完全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共有房产并非执行禁区,共有权也不会成为规避债务的合法屏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既会保障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也会依法保护案外共有人的正当财产权益。以下便从相关方面解析共有房产的强制执行问题。

01

什么是共有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共有房产是指两个及以上个人、组织共同享有同一套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形态,其核心特征为权利主体的复数化和权利内容的整体性,即多名权利人共同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物权,任一权利人无权单独处分整套房产(注: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同时也需依法承担对应的财产责任。


02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和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298条和第299条,房产共有可分为两种形式,即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类共有形式均属于合法物权形态,但在权利属性、责任承担、执行处置方式、权益保护规则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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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无明确产权份额的房产共有形式。实践中常见于夫妻婚内共同房产、家庭共有房产、遗产尚未分割前的继承人共有房产等,是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的共有形式。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对共有房产的处分上(如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需要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注: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公法处置,不受此处民事处分规则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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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无身份关系限制,共有人按照登记或约定的份额享有产权的房产共有形式。实践中常见于亲戚或朋友之间合伙购房、合资购置物业等情况,按份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产权份额清晰,并按照对应份额享有权利义务。在对共有房产的处分上,需要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注: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公法处置,不受此处民事处分规则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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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依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参考最高院在(2023)最高法执监357号和(2024)最高法执监152号等案件中的意见,执行法院在依法确认被执行人在共有房产中的财产份额后,可仅针对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进行处置,案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被直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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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共有房产的程序


共有房产的强制执行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01

查封、冻结共有房产:

针对被执行人的共有房产,执行法院将依法整体查封、冻结,并对此通知全部共有人,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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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执行人的房产份额:

(1)如果共有房产已经登记被执行人的具体房产份额,则以登记内容为准;

(2)如果共有房产没有登记被执行人的具体房产份额,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份额:

①由共有人通过协议分割共有房产,以确认被执行人的具体房产份额(注:分割协议如经债权人认可,执行法院可以认定为有效)。

②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的具体房产份额。

③由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认被执行人的具体房产份额。

④对于部分共同共有情形(例如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院也可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被执行人所占份额,并非一律需要通过诉讼或协议分割。

03

变价处置房产:

如果房产份额清晰且可被分割的,法院可以选择单独拍卖被执行人份额;如果房产整体性强、分割会大幅贬值的,法院通常会选择整体拍卖、变卖房产。

04

分配处置价款:

共有房产被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将留存案外共有人对应份额的拍卖价款,并将剩余款项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与上述“先确认被执行人名下份额再变价处置共有房产”的方式不同,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处置方式,即:在未完成诉讼析产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满足“可以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房产份额”的条件,则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整体拍卖房产,并在后续案款分配环节中再落实份额划分。对此,可借鉴和参考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案件中的具体意见,即:“在被执行人或共有人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是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的,但必须及时通知共有人并从强制拍卖所获得的执行款中保留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份额”。


05

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通常情况下,执行共有房产时可能存在以下的法律风险:

1、处置效率低下。对于未明确被执行人份额的共有房产,共有人可能会拒签分割协议、拖延提起析产诉讼,或利用执行中止规则拖延执行,导致债权人债权长期无法实现。

2、房产变价难度大。单独的房产份额拍卖流通性极差、很难成交,而整体拍卖房产又可能引发共有人抵触并阻挠腾退或拍卖。

3、发生衍生争议的风险较高。离婚财产分割、家庭共有房产纠纷中,可能出现恶意转移财产、签署虚假分割房产协议等规避执行的情形,极易引发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撤销权诉讼等连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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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针对共有房产的执行,律师建议申请执行人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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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先核查基础事实,并注意执行中的关键问题。

(1)注意区分房产的共有类型,并分别采取对应的执行程序或方式。

(2)注意核查被执行人取得房产份额的时间、债务的形成时间、登记离婚的时间或房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时间。需要重点识别“负债在前、离婚或协议分房在后”等规避执行情形。(注:负债在前并不意味着配偶一方必然无法排除执行,仍需结合债务性质、分割协议内容和婚姻登记时间等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3)注意调查被执行人取得房产份额的具体过程或购房出资金额,在此基础上计算应当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房产份额,并排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无偿放弃房产份额、签署虚假分割协议、进行虚假析产诉讼、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定情形的,要及时启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4)注意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审查要件以及所产生的中止处置效果。在实践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通常需要满足一些审查要件,例如:①债权人的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且已申请强制执行;②共有房产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③除共有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注:该审查要件各地裁判尺度未完全统一,仅供参考);④被执行人未主张或怠于主张进行共有房产分割导致债权实现受到阻碍。另需注意的是,在析产诉讼期间,执行法院将中止对共有房产的变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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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先熟悉执行流程和整理执行思路、并根据个案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置路径和方式。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需要清楚法院可整体查封共有房产,无需提前完成析产确权,并可参考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案件中的意见,向执行法院说明存在“先处置后确权”这一执行路径,但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和理解执行法院根据个案特别情况而选择“先确权后处置”的处理方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注意不要轻易认可损害债权的虚假分割协议,而应逐步通过代位析产、撤销权诉讼打通执行障碍,并优先选择对房产进行整体拍卖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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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及时地推进份额确认。

针对被执行人房产份额不明、且共有人拒不配合协商分割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应当适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尽早固定被执行人的房产份额,避免案件因被执行人的房产份额不明陷入长期停滞或终本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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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意完整保存证据链,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对重要资料、信息的搜集并固定完整证据链条,重点留存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购房出资凭证、债务形成资料、财产分割协议等核心证据,以应对被执行人或共有人可能提出的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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