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顶着“替弱者出头、免费调解”人设的网红博主郭某,其真实面目,是以寻衅滋事等软暴力手段刻意制造矛盾、借机博取流量并非法牟利的黑色产业。
网络时代,“帮人出头”“视频维权”频频成为流量密码。热潮之下,哪些行为属于正当维权,又会在何种情形下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风险?
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花与王先生分手后一时难以释怀,心生怨恨。2025年5月,李某花刷到郭某“红星护卫队”的维权视频,遂主动联系郭某,以8000余元费用委托其出面施压,欲让王先生低头服软。
郭某等人接单收费后,策划上门滋事施压,但恰逢王先生因公出差。为向委托人交差、拍摄博取流量的视频,郭某等人恶意捏造王先生私生活混乱、身患疾病的谣言,还制作了带有王先生肖像的传单,前往王先生的工作单位、住所散发,当众散播谣言。更为恶劣的是,其中二人还往王先生的私家车位倾倒粪便,用低俗恶劣的手段对其肆意羞辱、报复。因无休止的诋毁和滋扰,王先生最终被迫离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但该起事件只是郭某等人成熟黑产的冰山一角。郭某深谙短视频流量密码,打造出“线上引流、线下滋事、视频变现、循环接单”的黑产套路。每次上门滋事,郭某化身“正义”斗士,出镜维权,王某则撑场架势、全程录像。郭某等人在现场刻意摆拍、肆意挑衅、放大冲突,事后精心剪辑,把恶意闹事包装成“仗义维权、为民除害”的热血现场。经查,2025年5月至11月,郭某等人多次跨省作案,通过发放造谣传单、堵锁眼、围堵辱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软暴力手段制造纠纷、摆拍引流,累计获利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郭某系该团伙组织者、账号运营者及主要获利人,主导全部犯罪行为,认定为主犯;王某积极参与滋事,负责拍摄造势,配合实施犯罪,认定为从犯。其余涉案人员情节较轻,依法另案处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审宣判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委托人李某花,虽存在付费委托他人施压泄愤的过错,但主观上因婚恋纠纷维权无门,被网红虚假人设误导,并无蓄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恶性,依法不予追究。
律师评析
一、罪名定性:本案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郭某案看似“受委托替人出头”的私人纠纷,为何进入寻衅滋事罪的评价范围?关键在于其行为属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意见》)所界定的“软暴力”,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软暴力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须达到“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程度;该意见明确列举了贴报喷字、泼洒污物、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等典型表现,并特别强调软暴力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
对照本案事实,郭某等人恶意捏造并散播王先生私生活混乱、身患疾病的谣言,采取在公共场所围堵辱骂、起哄闹事,向私家车位倾倒粪便等低俗恶劣手段,其行为完全符合《软暴力意见》所列举的“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的表现形式。郭某等人的行为虽未直接造成王先生肉体上伤害,但已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相当的侵害程度,足以使其产生恐惧、恐慌并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在此基础上,郭某等人还借故生非、刻意扩大矛盾,通过线上恶意剪辑、发布煽动性内容,将线下“软暴力”进一步延伸至公共网络空间,形成持续性、扩散性的滋扰与心理压制。其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维权的边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二、罪与非罪:正当维权与寻衅滋事的界分
庭审中,郭某等人辩称其行为系“为民维权、善意调解”,试图以此否定犯罪,但该辩解与在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明显不符。
调解的核心要义在于居中中立、平息纷争、修复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一切行为以化解矛盾为根本目标。反观郭某等人,并非提供纠纷调解、合法维权服务,而是专门承接婚恋矛盾、财产纠纷、家庭纠纷等“私人委托”,并将此作为牟利渠道。其行事逻辑与调解宗旨完全相悖,奉行 “矛盾闹得越大,收益越高” 的经营思路,非但不疏导分歧,反而刻意火上浇油、主动激化对立,人为制造激烈冲突。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郭某等人抵达现场后刻意摆拍、主动挑衅,不断放大双方矛盾冲突;事后再对影像素材恶意剪辑,搭配煽动性文案对外发布,将自身实施滋扰闹事的违法行为包装成 “仗义维权、为民除害” 的正面人设进行网络引流,博取平台流量、吸引粉丝关注,再将粉丝转化为付费委托人,持续赚取委托佣金,不断扩大非法经营规模。
由此可见,郭某等人主观上并非为委托人合理主张权益,其核心追求是刻意制造冲突、收割网络流量、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手段上持续实施线下软暴力滋扰与线上造谣煽动,与目的中立、方式克制的正当维权、合法调解存在根本性差异。其借纠纷之名肆意滋事的行为,早已突破法律允许的维权边界,不属于合法维权范畴。
三、主观要件与出罪:郭某构罪,李某花为何不究
李某花与郭某虽系委托方与受托方,但却形成一罪一不罚的不同处理结果,核心在于二人主观故意与行为目的截然不同。
结合《软暴力意见》第十一条的区分规则:因本人婚恋、家庭等民间矛盾指使他人实施软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以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借助软暴力寻衅滋事的,对雇佣、指使者以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论处。
李某花是婚恋纠纷的当事人,委托初衷只是希望向对方施压,其是被郭某“维权斗士”的虚假人设误导,并无借软暴力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符合前述条款中一般不予刑事追责的情形。而郭某是滋事行为的组织者,招募人员、策划实施滋扰,以接单造势、博取流量牟利为业,属于以非法目的组织软暴力寻衅滋事,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恶性,应当依法追责。
结语
网红披上“维权”外衣、以软暴力制造冲突收割流量的黑产,撕开了网络流量时代维权乱象的冰山一角。正当维权的根基,始终是在法律框架内理性主张权利,而不是借私力救济之名,行寻衅滋事、胁迫报复之实。
本案中司法机关依托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软暴力意见》精准区分了组织者与纠纷当事人的责任边界,既依法惩治以牟利为目的、借维权人设实施软暴力的违法犯罪,也审慎甄别民间纠纷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做到不枉不纵。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流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普通公众而言,遇到纠纷应当选择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轻信网红“出头摆平”的噱头;而那些试图靠制造对立、软暴力滋事博取流量的博主,也应当认清底线:刻意煽动冲突、践踏他人权益的“流量生意”,终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