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哈萨克斯坦基建工程投资,中国建工企业要厘清的法律风险
来源: 作者:薛克拉提·塔依尔 时间:2026-10-15

近年不少国内基建、工程类企业把项目目光投向哈萨克斯坦,看中欧亚大陆跨境基建机遇。但建工项目周期长、资金体量巨大,属地监管、财税、用工、许可规则和国内工程体系差异很大。很多施工企业前期只重点谈工程款、工期,忽略底层法律财税风险,等到进场施工、税务稽查、劳工纠纷爆发才被动应对。本律师就建工企业高频问到的核心问题分享心得。

一、在哈国做基建项目,为什么建议设立TOO,而不是国内母公司直接签EPC合同?

很多建工企业会问:我国内总包公司直接和哈国业主签署EPC总承包合同,直接派团队进场施工行不行?

依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境外法人可以签署工程类商事合同。但如果在哈国境内开展施工活动、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属于本地经营行为。单纯境外主体会面临多重障碍:无法申领建筑施工资质、无法开立本地纳税账户、难以租赁施工场地与设备、无法合法雇佣本地工人,也不能申请工业特区相关投资优惠。

实务主流方案是注册哈萨克斯坦TOO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以评估项目体量考虑设立项目专项TOO,项目结束后清算。需要注意:哈国2022年行政区划改革新增阿拜州、杰特苏州、乌勒套州,不同州对基建项目的备案、施工许可审批效率、地方监管尺度差异明显,选址立项阶段就要调研属地主管部门口径。

二、哈国建筑行业资质是什么规则?外资建工企业可以直接拿施工许可吗?

国内建工企业习惯国内住建体系的资质证书,很容易直接把国内资质拿到哈国使用,这是典型误区。

哈萨克斯坦建筑施工资质实行本地许可制,国内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能直接在哈国生效。开展建筑、安装工程,需要取得哈国主管机关颁发的工程施工许可,部分大型基建、公共工程还需要项目环评、地质、消防安全配套审批。部分公共项目还会设置本地承包商参与比例要求,强制分包给本地企业。

哈国建筑施工许可(Construction License)按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分为三类(I类为最高级,可承接全部责任等级项目;II类可承接二、三级项目及I类分包;III类仅可承接三级项目)

国内母公司的资质等级与工程业绩,可以作为申请哈国施工许可证时的“工程实绩”佐证材料提交,供哈国主管机关审核。需要特别提醒:境外资历能否被认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机关审查中的自由裁量,通常要求提供翻译、公证、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乃至等效性证明文件,评估标准并不完全透明;且第一类(I类)许可证门槛较高,通常要求申请主体具备多年持证历史、完成相应数量的责任等级项目,并在哈境内配备具备本地认证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设备、场所,取证后还须持续满足条件,否则可能被暂停、降级乃至撤销。所以国内资质和业绩去申请哈国资质可以走,但不是简单对等平移,能否被采纳、认可到何种程度,需由哈国主管机关个案审查决定,建议从立项阶段就委托哈国当地持证律师做好资历等效认证与材料预审。

准入清单会动态调整。本律师接触过不少项目,前期尽调没有核查最新行业许可规则,合同签署、人员设备进场之后才发现资质无法获批,前期设备、人员投入全部沉没。

三、资本金投入、工程回款、利润汇回,外汇与财税链条如何打通?

资金进出永远是跨境基建项目最核心的痛点。工程进度款、材料采购款属于经常项下交易,相对通畅;但国内母公司投入项目资本金、后续项目利润、股息汇回国内,需要完整全套支撑文件:TOO注册文件、工程结算文件、完税凭证、审计报告、股东会分红决议等。

这里要强调一条境内侧的关键手续——ODI备案(境外直接投资备案)。境内建工企业赴哈设立TOO、投入项目资本金,属于境外直接投资,必须先在境内依法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需依法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延续了发改委、商务、外汇主管部门的现行管理体制。重要性在于: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银行也不予办理资金结算和融资,国内资本金无法合规出境、境外主体注资缺少合法依据,海外收益难以合规回流,还可能面临处罚。好处则是:完成备案后资金可合法出境、为境外主体设立和注资提供完整依据、后续利润与股息可按流程合规汇回、享受对外投资相关服务与保护政策,整体合规风险大幅降低。建议建工项目立项时同步启动ODI备案,与哈国侧资质、税务安排一并统筹,避免资金出境环节卡壳。

如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完税链条不完整,哈国银行有权拒绝资金汇出。另外非居民股息、服务费会涉及预提所得税,可以结合中哈税收协定申请优惠税率,必须提前做架构和现金流规划,不是回款后想汇就能汇。同时工程EPC模式下,还要区分在哈国本地劳务收入与境外供货收入,两类收入纳税义务完全不一样,划分不清极易引发大额税务补税。

四、本地用工风险:施工队伍怎么配置?外籍工程师、施工人员配额好不好申请?

哈萨克斯坦劳动法律高度偏向劳动者保护,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规则远比国内严苛。国内施工队“淡季裁员”的操作思路,在哈国极易触发大额劳动索赔。

哈国实行外籍劳工配额制度:TOO要聘用外籍工程师、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提前向地方劳动部门申请外籍用工配额,不是企业想招多少国内工人就招多少。各州配额紧张程度不同,基建行业配额竞争激烈。同时企业必须按时申报个税、社保;一旦税务、劳动稽查上门,TOO及负责人都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很多项目踩坑点:大量国内工人直接入境现场施工,没有办理合法工作许可,遭遇处罚、人员被遣返。

五、工程合同争议: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怎么约定?仲裁裁决在当地能执行吗?

不少国内总包谈判时,习惯直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等到发生工程款拖欠、质量索赔,才发现执行难题。

哈萨克斯坦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外商事仲裁裁决在哈国可以申请承认与执行;但中国法院民事判决在哈国无法直接强制执行。

实务中还要厘清:哪些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能在哈国执行?常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等作出的裁决,只要裁决地属于《纽约公约》缔约国,即可依公约向哈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哈国为缔约国,公约对其1996年2月18日生效);需说明,这类境外裁决要经过哈国法院的承认程序,并非自动直接执行。这里简单介绍AIFC: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AIFC)依据哈国专门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律与司法体系,下设AIFC法院(AIFC Court)与国际仲裁中心(IAC),并沿用英格兰普通法传统。在IAC作出的仲裁裁决,会被作为AIFC法院的命令,通过其专门执行程序在哈国全境直接执行,一般无需再经哈国当地法院的承认程序;AIFC法院的判决同样可在哈国直接执行。对工程类跨境争议,若双方都能接受,约定在AIFC仲裁是在执行便利与地域便利之间较具平衡性的选项。

基建项目周期长、争议点多(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变更签证、质保金),实务中比较稳妥的方案是双方约定国际仲裁、单独约定适用法律。当然也要看哈国业主的接受程度。如果选择哈国本地诉讼,哈国属于大陆法系,证据规则、审理周期和国内建工纠纷差异巨大,诉讼成本高、周期不可控。

六、税务稽查、函调风险:下游业主、材料供应商不配合怎么办?

基建项目采购大量建材、设备,后续很容易遇到税务核查。如果建材供应商发票、交易、出货资料不齐全,或者供应商本身经营不合规,会直接影响我方增值税抵扣,甚至被认定为虚假交易,产生补税、滞纳金乃至罚款损失。

建议在材料采购分包协议中明确约定:供应商应当配合税务核查、完整提供交易、物流、出货全套资料;如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我方税款损失、行政罚款,我方有权向其追偿。至于很多企业关心的,诉讼过程中能不能申请法院对哈国业主财务进行审计,需要看案件争议焦点。如果审计申请和工程款争议关联性不强,当地法院大概率不会准许,不要对此抱有过高期待。

七、基建项目投资优惠(工业特区减免税),注册入驻特区就自动享受吗?

并不是。哈国多个工业特区针对基建、生产类项目设有企业所得税、土地税等减免优惠,但优惠不是注册落地自动取得。企业需要满足硬性考核条件:约定投资额、创造本地就业岗位、固定资产投入规模、项目实施期限,全套材料提交主管机关审核。

项目后续如果达不到承诺指标,优惠资格会被撤销,企业需要补缴已经减免税款+滞纳金。很多建工企业只看到宣传的税收红利,忽略后续履约考核义务,埋下远期税务风险。


本文仅为涉外法律财税实务科普,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哈萨克斯坦法规更新频繁,各州主管机关执行口径存在差异,基建项目落地务必委托律师、税务师开展专项尽调,一切以哈国主管机关最终审核意见为准。

< “仗义维权”还是“软暴力滋事”?——从最高检发布案例看网络寻衅滋事的认定边界 返回列表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