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信用卡资金转借他人,约定利息还作不作数?
来源: 作者:管杰 时间:2025-07-24


前言

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出借人没有足够现金出借的情况下,时而会出现利用信用卡可预支消费的特点,用出借人名下的信用卡刷借款人办理的POS机进行“消费”,将对应的“消费”资金转移至借款人的POS机绑定银行账户中,以此来达到出借资金的目的。这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如无法按时清偿,出借人能否按照约定利息要回借款人借款本息呢?本案从法律分析和办案经验两个维度,详细带来此类案件的司法审理重点。


一、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P某因做生意缺钱向T某借款17万元,约定在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出具书面借条。

T某根据P某要求通过支付宝扫码8万元、信用卡刷P某POS机9万元等方式借出17万资金给P某。借期满后,P某并未偿还借款本金,但承诺从2021年1月开始T某每月支付T某3,400元利息直至2021年年底清偿。

从2020年12月到2021年12月期间,P某每月用POS机套现T某信用卡,并在月底向T某建行卡偿还当月套现的部分资金,以此来“养卡”,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但始终没有归还T某借出的17万本金,在此期间,T某又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P某出借1万元,但并未约定借款利息。2022年1月双方借期到期,T某多次催促P某偿还本息,但P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2022年6月开始不回T某微信不接电话,长期拖延清偿借款导致T某信用卡无法按时还款产生21,174.51元的利息损失。T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P某偿还T某借款本金合计18万元整;2.判令P某支付T某以18万元本金为基数,按4 倍LPR利率(2024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LPR),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判令P某赔偿T某21,174.51元的实际损失。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最终作出生效判决如下:

一、P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T某借款本金151,510元;

二、P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T某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P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某损失1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法院对于借款的来源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对于T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出借的1万元,因属T某自有资金,故双方就该1万元成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虽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但仍支持T某的按照LPR主张利息的诉请。

对于T某通过套取支付宝借呗、交通银行信用卡、广发银行信用卡内贷款总计17万元出借给被告,再由被告转账给T某用以归还欠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1项,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法院在将P某已归还的利息28,490元抵扣本金后,支持T某对于17万元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部分剩余的本金141,510元。

对于T某主张因透支信用卡套现产生的利息损失、违约金损失、分期付款费用损失等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本案中T某跟P某系合意使用T某名下信用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双方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均有过错,应各承担 50%的责任,另考虑到该利息损失中还包含T某自身部分零星日常消费金额欠付的利息,法院酌情支持被告承担损失10,000元。


二、实务要点



一、信用卡套现事实证明:


此类民间借贷案件的最难点还不在于厘清法律关系、计算利息等方面,而在于证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存在,并非出借人实际“消费”。

因为出借人的信用卡账单显示的“消费”商家,并非借款人姓名,而是借款人POS机刷卡后随机跳出的商户名,如下图:

上图这笔45896元的商户消费,其实并非信用卡持有人的真实消费,而是刷借款人POS机进行套现的“消费”,因此,要锁定这笔“消费”是转贷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必须调取POS机的流水明细。那POS机商家成百上千,在不知道具体商家的情况下如何调取呢?

1、笔者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印象中,POS机上有“银联”的字样,就向法院提交了向中国银联调取P某名下建行卡绑定的POS机的银联交易结算数据记录,这里有一点要注意,中国银联是不接受律师直接持调查令调取的,必须由法官前往调取。具体调取内容和银联调取处如下:

2、调取到银联结算流水后,可以锁定银联结算的POS机商家,这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具体的商家调取交易流水,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徐汇注册的POS机商家,律师不能直接携调查令前往调取,应预约徐汇公安分局,携法院调查令前往徐汇公安分局并由徐汇公安分局向POS机商家发出协助调查指令,再通过徐汇公安分局接收该POS机商家的交易流水。(徐汇公安分局地址:漕东支路399号)

3、结合银联结算流水和POS机商家的交易流水,笔者通过对照POS机刷卡的实际日期和金额整理出多笔流水的合计,以此来证明多次套现后养卡,养卡后继续套现,信用卡的净支出仍有高于借款本金的金额,见下图:

4、除了证明出借人信用卡套现金额外,对于“养卡”期间,借款人将套出资金部分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度的明细汇总也必须向法院提供。


二、实际损失证明:


由于透支信用卡套现产生的利息损失、违约金损失、分期付款费用损失等实际损失需对比前后月未偿还余额并扣除其他真实消费后才能得到具体金额,因此律师在此时也应该对证据进行整理和比对,尽可能向法官还原真相,整理出最准确的数字。

结语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案件通常金额巨大,周期长,涉及多张信用卡、银行卡、POS机,最繁琐的还是必须抛出与本案无关的真实消费数据。如何与法官的沟通,如何呈现必要但完整的证据也尤为重要。因此律师的经验、耐心、为达到证明损失的数据汇总能力、责任心是案件取得理想结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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