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最高法新规:杜绝“抢娃大战”
来源: 作者:周茉 时间:2025-07-30

导言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夫妻分居或离婚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有发生。一方连夜跨省“偷”走孩子,另一方却只能看着空荡的儿童房报警无门,传统“先判后救”的司法途径已难以回应这类行为带来的紧迫伤害。好在某法院的一纸禁令,及时让被藏匿的孩子重回母亲怀抱。

这起"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背后,是近年来离婚案件中不断升级的“抢娃大战”的缩影。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明确,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Part.01


 案例分享



基础案情

颜某某与罗某某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起初生活平静,但自2023年公婆搬来同住后,家庭矛盾逐渐激化。2024年3月,婆婆以“带孩子看病”为由,将其中一个孩子罗大某带至外省后拒绝送回。颜某某多次沟通未果,并发现丈夫一家早有预谋:聊天记录中罗某某曾向父母抱怨“一定要把孙子留在身边”。孩子被藏匿达200天之久,颜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罗某某送回孩子并禁止对方继续实施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擅自抢夺、藏匿子女,不仅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也严重干扰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情感稳定。

人民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本案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将罗大某从B省接回A省。

典型意义

本案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抢娃”行为,充分体现民法典“预防优于赔偿”的立法理念。解决分居状态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前提是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做到事先预防性保护,避免权利主体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该裁定依据民法典第1001条和第997条,对身份权与人格权作了创新性衔接,能够快速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法院通过前置介入,实现了权利人的即时救济,也为今后同类案件树立了典型样本。



Part.02


 律师评析 

一、法律明确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也明确指出,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些法律条文表明,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父母的合法权益,更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甚至离婚时,应当始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事宜。


二、如何快速制止“抢娃”行为?——双轨路径选择



为了及时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第1款规定,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会依法支持此类申请,通过签发禁令,及时让孩子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

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制度,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也被视为一种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来制止。

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民法典》第997条设立的制度。如果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这种身份权的保护可以参照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1、适用条件对比

(1)主体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主体适用范围较为宽泛,未对行为主体设置特殊身份限制,只要存在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无论是家庭成员、亲属还是其他社会关系人,均可能成为禁令的适用对象。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则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具有一定的身份限制。

(2)保护法益范围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保护法益涵盖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还涉及隐私权以及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一般人格权,如人身自由权等。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则主要侧重于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法益,总体上聚焦于人身安全领域,保护法益范围较窄。

2、优先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情形:在涉及身份权益受损的情境下,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优先适用性。其主要作用在于及时处理藏匿行为,缓解父母一方与子女长期分离、不能相见的现实困难。例如,当一方父母因离婚纠纷而抢夺、隐匿子女,导致另一方父母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迅速介入,制止藏匿行为。

3、优先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在家庭暴力情境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则具有优先适用性。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典型的肢体暴力,还涵盖一些非典型性的暴力行为,如言语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因此,在存在家庭暴力风险,尤其是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更迅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抢夺、隐匿子女行为时,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主体、保护法益、待证事实及证明标准等因素,合理选择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三、在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擅自抢夺、藏匿子女不仅无法合法化其抚养状态,还会对法院确定抚养权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赌博、吸毒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需要注意的是,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包括子女的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而非绝对适用某一有利因素或不利因素。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往往主张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应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正当途径解决,而不是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结语


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探索,我们正在逐步建立一套高效、有力、可预期的机制来应对“抢娃”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格权禁令的价值不只是“把孩子要回来”的胜利,而是推动家事纠纷走向文明解决的重要一步。面对每年数万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暗流,我们需要更清晰的程序指引、更高效的执行联动,也需要父母双方回归“孩子不是战利品”的共识。当法律把“身份权”郑重纳入人格权版图,当司法以“先保护、后定分”回应现实焦虑,我们离“家事不再伤人”的目标便又近了一步。愿每份人格权侵害禁令,都能成为未成年人夜归的那盏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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