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失职员工主张损害赔偿,申请行业专家证人出庭而胜诉!
这是一起公司向员工主张损害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
这是一起行业专家证人出庭参加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这更是一起听上去就没戏的案件,最后通过我们的努力最终赢得胜诉的案件。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胜诉来之不易。
一、勉强接案
那是在2024年4月上旬,我接待一位当事人的咨询。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商业智能服务业务的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人愤怒地说,“这个员工太过分了,他拿着高工资,什么活都没干,天天以各种理由应付我们,没有一点职业道德,给我们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一定要起诉他”。
我让他不要激动,慢慢讲。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这个负责人说到,“秦律师,公司员工章某不好好干活,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我们把他辞退了,结果这个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判我们公司败诉。由于各种原因错过了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仲裁裁决生效了,我们赔了对方12万。但我认为章某非常不负责任,他负责的A公司项目延期三次都不能交付,遭到客户点名投诉要求换人。我们辞退他更换团队后才发现,他提交的基础数据都有很多错误,提交给A公司的代码有大量的复制粘贴,我们只能从头重新做,这个项目做砸后,大客户也丢了,我们公司现在都经营不下去了。现在我们公司想委托你起诉他。”
众所周知,公司先把员工辞退了,员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再提起向员工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从目前的检索的案例来看,几乎没有赢的先例。我们团队对案件初步评估也认为难以胜诉,风险极大,建议公司谨慎考虑。
“不管输赢,我们一定要起诉。我们不能容忍他这样毫无职业道德损坏公司利益。我们相信你们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人态度坚决。
尽管案件难度极大,面对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请求,我们还是接下这个案件,决定尝试放手一搏。
二、案情梳理
接受委托后,对本案案情进行了相应的梳理:
(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企业提供商业智能服务(Business Intelligence)。章某入职担任项目经理,月工资3万元,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2)章某被指派至A公司项目处担任项目经理,主要工作任务是:对A公司进行数据集成【从多个数据源(如ERP、CRM、财务系统、Excel、数据库、云平台等)抽取、清洗、转换并加载到统一的数据仓库中)】;数据存储与管理(使用数据仓库、数据集市或现代数据平台对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和组织);数据分析(运用描述性分析、诊断性分析、预测性分析乃至规范性分析来挖掘业务洞察);数据可视化(通过仪表盘、报表、图表等形式,将复杂数据以直观方式呈现给业务用户)自助式分析;移动端与协作功能。
(3)A公司规定的项目交付时间届满,章某未能按约交付。公司提出安排其他人员给他支援,章某拒绝,并保证会尽快解决所有问题并在2个月内完成交付。
(4)公司与A公司协商,对方同意交付再次延期2个半月。但是,章某到期后仍未能完成交付。无奈,公司只得请求A公司第三次延期半个月。期限又届满后,A公司反馈称章某交付的数据指标仍存在偏差,部分业务汇报模版只能零星呈现,无法应用。五日后,A公司投诉称与章某不按约定参加项目例会,已失联2日。公司忍无可忍,以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严重失职为由辞退章某。
(5)章某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12万元。裁决支持章某诉请。公司未及时起诉,该裁决书生效。
(5)公司另行招募人员重新组建团队继续推进A公司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发现,章某在职期间所作的基础数据核对存在大量错误,其向A公司提交的程序代码大多数为复制粘贴,这也是导致该项目一再延期的根本原因。
三、困难重重
梳理案情并经团队讨论后,我们整理出案件的难点与关键点:
1、在劳动合同解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情形下,以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如何让仲裁员或法官认定章某确实存在严重失职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
2、对于程序代码这种专业性极强的证据,对于仲裁员或法官来说,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来判断和采信?
3、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均未就“严重失职”的认定标准作出过约定或规定,公司损失如何计算?
4、公司与章某就A公司项目的沟通记录未全面保存,相关证据存在缺失。
5、A公司项目已经交付使用,章某此前提交的源代码是否已被A公司删除不得而知,A公司是否同意协助取证都存在很大难度和变数。
四、仲裁折戟
梳理公司证据之后,公司在因章某的失职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41万(该项目重新组建团队支付工资21万元、向A公司支付项目延期交付的违约金8万元、向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鉴于此,公司委托我们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章某向公司赔偿因其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1万元。
很快,仲裁委员会安排了开庭。不出所料,庭审中仲裁员的重点放在了公司是否与章某约定了严重失职的赔偿标准。
我们认为,虽然没有直接约定,但劳动者有勤勉履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章某未认真核对原始数据并故意提交存在大量复制粘贴的代码,不仅仅是严重失职,更是故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重点举证并说明章某向A公司提交的代码多数为复制粘贴的。章某则抗辩称这只是占位代码,不是最终的验收代码。我们回应到占位代码应在后续基础数据完善后重新编写,我们从A公司处取证的代码就是章某在验收阶段提交的。
但是,仲裁员表示他不懂计算机,看不懂代码。我方要求现场登录系统当庭演示原始代码来源,也被仲裁员拒绝。仲裁庭匆匆结束。
没过几天,我们就收到《裁决书》,不出所料,仲裁驳回我了我方请求。
五、重整旗鼓
拿到仲裁结果后,我们并没有气馁。我们分析总结,多数仲裁员和法官都没有计算机专业背景,也未接触过BI业务,如果继续仲裁的常规举证策略,大概率法院阶段的审理结果会与仲裁相同。
我们达成共识:法院一审阶段的重点应当放在如何让法官清晰明了地看懂章某提交的代码大部分是复制粘贴的。数据证据进行公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说干就干。首先通过公证处将A公司项目后台数据公证取证,以证明公司获取的代码是章某在职期间提交,代码完整且没有被修改过。
同时,我们向法院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就章某提交的代码是否能够实现A公司项目的合同目的作专业论证。
问题又来了,在开庭前,法官就我方申请专家证人进行回复,告知目前上海对于这类案件没有专家库可供选择,所以法院不能提供专家证人。而且,法官也明确告知,他也看不懂代码。
当天,公司老板也是亲自到庭的,听到法官完直接就急了,脱口而出说到:“法官,我们律师为了这个案子都学习了代码知识,你也要学习!”
也许是公司老板的这句话触动了法官, 他告知我们可以自己寻找专家证人,并且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公信力与专业性,专家证人最好是高校教授。
本次庭审后,我方尝试联系了相关高校教授,但都被各种理由婉拒。一时,我们又陷入了绝望。
绝望之际,回想到起诉时申请专家证人的目的,就是希望专家能够给法官专业的意见,让法官能够直观看出章某提交代码中存在大量复制粘贴,不可能实现项目目的。如果找不到专家,那我们就找一位同行业有经验的“专业证人”,让专业证人给出专业意见供法官参考,说不定也能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我们通过朋友找到业内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的W先生,他查看材料后表示,章某所提交的代码确实存在大量复制粘贴,看到行业内有这种缺少职业道德的害群之马他也很气愤,他愿意作为我方的证人出庭作证。
W根据现有材料提供了书面证人证言,其中着重说明:(1)章某提交的存储过程代码,不是正常代码开发提交时的合理产出物;(2)章某向数据库表中插入的数十条数据,没有数据ETL的相关逻辑,不可能完成项目合同中的业务需求;(3)从现有材料代码内容合理推断章某在定义存储过程后,并未编写过程体代码,仅从其他代码块中复制了一些无效代码,这些代码完全不满足业务需求逻辑,不可能达到A公司要求。
我们将书面证人证言,证人的专业证书、资质证书、工作履历等相关证据一并提交给了法官。
六、峰回路转
法官认真看了我们的证人证言,我们的认真执着打动了法官。在又等待了2个月之后,我收到12368的一条短信,告知案件委托进行鉴定。
第二次开庭前,法官告知我方,法院对我们的案件,首次启用了行业专家证人,证人将全程参与庭审,全面了解案情。
庭审中,我方将重点放在章某在项目中的责任,章某所提交代码的内容、时间节点,三次延期交付仍被A公司投诉等关键事实,以及当时的履行情况、沟通情况作出了全面深入的阐述。专家证人认真听取了两方意见,并就细节问题作了深入发问。
两周之后,我们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概括为,章某提交的这部分代码,出现在验收阶段是不合理的。基于现有证据,在验收阶段,章某对项目上有大量卡发工作未能完成,直接导致原告后续不得不投入更多成本来应对问题。对此次项目失败,章某作为项目经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专家也指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项目的执行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管,对项目的失败也有责任。
有了关键的专家意见后,我们很快收到了法院的发来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章某未忠实勤勉履职,存在重大过失,由此造成项目延期,给公司造成诸多经济损失。但是,公司对执行过程监管明显不足,存在管理过错。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章某的过错程度、工资水平、项目时间、公司的损失金额等因素,酌定章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虽然法院酌定章某赔偿的损失金额不高,但是对章某未忠实勤勉履职的认定,对于公司已经是极大的抚慰,对章某来讲为自己的不负责任承担了相应代价。
七、心得体会
接手这起公司向失职员工追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之初,我们深知其“先天不足”:前案已被仲裁认定为违法解除,再以相同事实主张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几无胜例。但当事人的坚定信任促使我们迎难而上。
通过团队讨论,我迅速厘清核心难点:如何让非技术背景的裁判者理解代码“复制粘贴”即构成严重失职?单靠法律条文远远不够。于是,我们制定了“技术+法律”双轨策略——一方面推动证据公证固化原始代码,另一方面大胆提出引入专家证人。虽遇法院无专家库、高校教授婉拒等重重阻碍,但我们未放弃,转而寻找具备实战经验的业内专业人士,最终成功说服一位资深项目经理出庭作证,并提交详实的专业意见书。
此案的转折,离不开委托人的坚持与信任,离不开劳动法团队同事的紧密协作。
最终,法院不仅采纳专家意见,首次在劳动争议中启用行业专家参与庭审,更突破性地认定员工存在重大过失,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虽金额有限,但实现了法律价值与职业伦理的双重确认。
在新型复杂纠纷中,当事人的坚持和信任弥足珍贵。律师不仅是法律适用者,更是资源整合者;团队,则是突破专业壁垒、撬动胜诉天平的关键支点。